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察评论正文

生态文明建设如何选择法治路径?

2015-08-14 08:53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吕忠梅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环境污染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2、生态环境保护不仅是环保机关的事情

当今中国,一方面面临着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资源瓶颈,另一方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性遏制;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坚定的节能减排决心,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软执行”导致中央决策效力减弱。

从法律的层面看,“病症”是法律的执行力不足,“病因”是法律的定位与立法决策不尽合理与科学,“病根”是唯GDP论英雄的经济增长观。

必须重构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与机制,尤其是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正确认识地方政府对经济资源的追逐与竞争本质,规范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行为,是生态法治建设一个亟待解决的关键任务。

3、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不仅是诉讼方式

环境侵权行为因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对环境资源的利用而产生,涉及对环境资源的两种功能的同时作用,对人的两种权益产生损害。具有对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双重侵害、对环境资源多元价值的侵害的显著特性,并且由于人对生态环境的双重依赖,使得环境侵权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正价值”。

环境侵权远远超出了传统侵权法的法理及制度架构,若仍然适用传统侵权法,将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并难以发挥妥善的救济功能。因此,建立新的环境侵害救济制度势在必行。

3个必须,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路径怎样选择?

1、完善生态环境立法是必然选择

首先,以生态文明理念评估和修订传统法律。从整体上看,可持续发展和保障生态安全的理念还没有在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这些制度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并非在一两部法律中增加一两个法律条文就可以解决。

有必要将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进行整体考量,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生态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统筹考虑法律的立、改、废。

其次,以整体性思维健全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中国的生态环境立法数量不少,但一直受到非理性思路的重大影响,既缺乏立法内在体系化的思考和设计,也缺乏立法的基础性分析和实证性研究,更缺乏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理论基础。

必须在反思生态环境立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制定和修改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形成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律、契合市场经济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2、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是必由之路

第一,建立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终身追责制。完善发展成果的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在考核评价体系中,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等指标的权重。

第二,建立政府、企业、公众参与的共治体系。完成从“管理”到“治理”,从“单一式执法”到“整合式执法”的转换。改变监管体制设立“不改变现状”或者“设立一个统管机构”的思维。建立多部门、多环节、多层次的监管体制,高度重视程序的保障运行和弥补体制缺陷功能。

3、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是必做功课

第一,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体系。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明确生态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和基本救济途径和程序;在《物权法》规定的环境保护相邻关系及环境用益物权的基础上,修改《侵权责任法》,发展我国的环境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环境责任体系。

第二,建立专门环境诉讼机制。制定专门的程序法,解决对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为的司法审查与对生态环境权益的救济问题;建立专门法庭,运用特别程序;完善专门的证据规则;完善集体诉讼、公益诉讼等环境诉讼的支持帮助制度。

第三,发展纠纷处理的诉讼替代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培育民间组织中的调解机构,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建立生态环境纠纷仲裁制度,完善仲裁程序,赋予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完善环境行政处理制度,构建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生态环境权益。

作者系湖北经济学院院长、教授

原标题:生态文明建设如何选择法治路径?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生态文明建设查看更多>节能减排查看更多>环境污染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