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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保厅局长座谈会发言摘登(三):适应新常态 谋划“十三五”

2015-08-31 08:29来源:中国环境新闻微信关键词:大气环境环境监测十三五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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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担责 终身追责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李庆瑞

新环保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近日,中央印发了包括终身追责在内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晰了责任主体,依据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确定了不同的追责情形: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确定了8种追责情形,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确定了7种追责情形,利用职务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确定了5种追责情形。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防止责任转嫁、滑落,确保权责一致、责罚相当。

《办法》提出“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要求,明确“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追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责任。突出矛盾的主要方面,紧扣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行为设定追责情形,不搞面面俱到。

《办法》将“行为追责”与“后果追责”相结合。生态环境损害往往还会造成严重的生态和经济、社会危害,重视预防、关口前移,不局限于对发生了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进行追责,还包括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追责”,也包括对违背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重在防患于未然。

《办法》亮点鲜明。在强调党政同责方面,将地方党委领导作为追责对象,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共同担责,坚持落实两个主体权责一致的原则。

在体现一岗双责方面,《办法》提出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负责,对业务工作和生态环境建设负双重责任;要求把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规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在明确联动责任方面,《办法》强化了党政领导考核评价、干部选拔任用晋升等制度的联动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之间关联: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在主体追责方面,《办法》规定了启动和实施主体的追责条款。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纪律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没有调查、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应当追责而没有追责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在坚持终身追责方面,《办法》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原则。这意味着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和损害的,不论责任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须严格追责;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责任,而且终身追究。

下一步工作重点:一是广泛宣传。按照中央对《办法》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行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宣传报道,最大程度凝聚改革共识,让各级领导干部知晓生态环境领域什么该干什么不该干;让广大群众了解、监督干部执行。

二是细化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落实的制度和措施。

三是联动追责。切实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与党政领导干部任免、问责等相关制度的联动,发挥司法机关和民间团体的作用。对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群众反映特别集中和突出的《办法》规定追责情形,也应该纳入追责对象和范围。

四是强化问责。选择目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中一些突出问题、大案要案,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作为环保部门,必须按照职责,在依法调查进行处理的同时,对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资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并在追责中继续配合做好监测、鉴定举证等相关工作。

五是加强督查。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及有关机关和部门,检查《办法》落实情况,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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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保厅局长座谈会发言摘登(一):适应新常态 谋划“十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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