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政策正文

环保部与财政部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2015-08-31 10: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质量监测监测事权环境监测机构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四、2015年度考核工作安排

(一)县级自查(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

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编写自查报告,按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并将填报软件生成并导出的资料包刻录成光盘。按时将自查报告、资料光盘、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监测报告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所属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数据,填报2014年第四季度和2015年前三季度的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

(二)省级审核(2015年12月10日前完成)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及时完成行政区内所有被考核县域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编写全省(区、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组织情况、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核查情况、资料审核结果等。同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审核软件”,并将审核软件生成并导出的资料包刻录成光盘。按时将工作报告、资料光盘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环境保护部。

行政区内被考核县域个数在20个(含)以内的,应于当年完成现场核查;超过20个的,当年至少抽查50%,原则上每两年所有县域全部开展一次。

(三)国家评价(2016年1月15日前完成)

环境保护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卫星环境应用中心等单位对所有被考核县域及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集中审核与分析评价,编写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等。

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现场抽查和无人机抽查,对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政区内考核工作情况予以核实。

(四)考核通报(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

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2015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报告,正式函报财政部;两部门适时联合通报考核结果。

五、2016年监测工作方案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1.监测断面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3.监测频次与时间

每月监测一次,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对于因县域内只有季节性河流或无地表径流而无法正常采样的,须报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并征得环境保护部同意后,可以不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

延伸阅读:

环境质量国控点监测事权三年内上收交第三方运行管理

全面分析《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质量监测查看更多>监测事权查看更多>环境监测机构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