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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与财政部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2015-08-31 10: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质量监测监测事权环境监测机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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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1.监测对象

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2.监测指标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23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

3.监测频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1.监测点位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点位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项指标。其中,手工监测只监测PM10、SO2和NO2等3项指标。

3.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有效监测天数不少于21天;采用手工监测的,按照五日法开展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每年至少监测4次。

对于尚未建立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县域,原则上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并保障正常运行。

(四)重点污染源监测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1.监测对象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污染源名单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当年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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