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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7年桂林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计划》全文

2015-09-22 17:2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脱硫脱硝脱硝工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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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3.5.1工业烟粉尘治理

(1)火电、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烧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2016年底,烟粉尘在线监控设施安装率达到95%以上,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自动监测数据及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重点工业企业稳定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配合)。

(2)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提升火电企业脱硫脱硝除尘工作水平。火电燃煤机组必须配套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并正常运行,确保烟气脱硫效率、脱硝效率、除尘效率不低于90%、75%、99%。对烟气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机组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提升水泥企业脱硝除尘设施运行管理。加强新型干法水泥窑配套烟气脱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30%。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应进行除尘设施升级改造,逐步推行烟气除尘“电改袋”技改应用,确保稳定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规定。水泥企业生产、运输、装卸等各个环节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2015年7月1日前完成桂林市南方水泥、兴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回转窑、粉磨站、料库和储运工艺的除尘改造项目。

提升工业炉窑烟粉尘治理技术及除尘设施。加强环境执法监察,整治污染排放不能达到国家新发布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的锅炉以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的工业窑炉,实施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工程,稳步提升烟气除尘效率。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配合)。

3.5.2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严格建设项目准入。

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严格环境准入,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建、迁建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应入工业园区并符合规划要求,必须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废气收集、回收或净化装置,原则上总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0%。建立VOCs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报批环评文件时应附VOCs等量替代的来源说明,并落实相应的有机废气治理措施。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配合)。

(2)加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治理。

组织开展辖区内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以及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化纤、木业、制鞋等行业VOCs排放调查。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优化调整VOCs产业布局。在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高污染企业。在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等生态功能区实施限制开发。对城市建成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现有重污染企业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或改造,积极推动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向园区集中。严格各类产业园区的设立和布局,各类产业园区必须履行规划环评。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

(3)强化污染治理。

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提前淘汰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产品附加值低、环境信访多的落后产能,关闭能耗超标、污染物排放超标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全面清理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未建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布局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划、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不能满足要求的污染企业依法整治到位。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

(4)2015年制定《桂林市油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方案》,要求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统一标准和操作流程对油气回收项目进行验收;制定《桂林市推进油气回收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对未进行油气污染治理改造的相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治改造通知,并对未按时完成的进行处罚,加大对全市油品经营企业油气回收污染治理改造情况执法检查力度,顺利完成治理改造工作。

2016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

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在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明确推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重点行业及其采取的技术措施,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具体企业。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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