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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化怎么实现?

2015-09-28 10:33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罗岳平等关键词:水质监测环境监测数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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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前不久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指出,环境监测存在标准规范与信息发布不统一等突出问题,明确要求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体系,统一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监测布点、监测和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部门间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为何缺乏可比性?

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常受诟病,其主要原因是各部门在监测中采用的技术路径和手段存在差异。

首先,点位布设不同。各部门一般依托已有设施新增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以地表水监测为例,水利部门原有的水文监测网络比较完整,以其为基础,近年新增和强化了水质监测内容,其布点就与水文站相一致。而环保部门的水质监测布点往往考虑行政交界断面、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要污染源汇入、重要支流汇入等因素。这两套体系基本没有交集,监测结果有差别在所难免。

在环境空气监测领域,气象部门原本布设了很多气象观测站,近年则普遍以此为站点开展酸雨和PM2.5的监测。环保部门则是从保护人体健康角度考虑,分别在工业区、生活区、混合区、文教区等局部地区开展PM2.5监测。由于设计理念完全不同,监测点位很少重合。只有气象雷达观测站一般建在生态环境较好的山头,具有环保部门需要的PM2.5背景监测价值。

农业、国土等部门开展农田环境、地球化学等性质的土壤监测布点自成体系,与环保部门的网格布点在网格起点、尺寸等方面均不同。而且土壤不如水、大气等环境介质的流动性强,点位相隔100米就有可能监测数值迥异。

其次,样品采集方式不同。一是采样方案决定监测结果是否具有比较价值。二是在河流、湖泊采集地表水样,各部门对什么情况下设断面,左、中、右采样,以及采样深度等执行不尽相同的标准。三是地下水样品采集方面,有的钻孔取水,有的则用水井取水,样品自然缺少可比性。四是土壤样品采集也有多种选择,既有单点采样,也有梅花形、蛇形等采集混合样。采样深度也不尽相同。

第三,样品前处理也会导致数据差异。样品采集后,要进行一系列的物理或化学前处理,方法不一样,不可避免地又引入一些差异。例如,采集水样后,有的静置半小时后加酸,有的不静置即加酸。毫无疑问,静置半小时会使较大颗粒悬浮物沉降到底部,吸附其上的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等相应从上清液中去除,导致监测结果偏低。

土壤监测中,要求土壤样品置于风干盘中自然风干。若考虑风干过程中有大气降尘污染、微生物降解、光降解等影响,则监测结果会不同程度偏离真值。

对大气监测,尤其是PM2.5监测,是否对采样管内的气体进行恒温加热直接影响到监测结果。

化学前处理更易引入误差。以土壤重金属铬监测为例,化学前处理有多种方式,方式不一样,误差可在20%以上,最高甚至可达65%,而这些方法在不同部门都有应用。

第四,评价标准导致的差异。以粪大肠菌群指标为例,其可用来反映生活污水或畜禽养殖污水对水体的污染程度。对人体直接接触的水域,应严格限制粪大肠菌群,对其他用途的水体则不产生影响,尤其是供水生产过程中有消毒工艺,专门杀灭粪大肠菌群。因此,环保部门倾向于将其仅作为评价水体卫生状况的指标而不纳入达标评价,水利部门则一直将其列为达标指标,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对某条河流,环保部门公布的水质达标率至少在90%以上,而水利部门反映出来的是只有20%~30%的达标率。

总氮、总磷同样是分歧很大的评价指标。总氮、总磷本身的生物毒性并不大,但导致流动性差的水体发生富营养化而引起藻类大量生长后会带来藻毒素污染等次生环境危害。其用来评价水体营养状态是合适的,但用来判定水质类别则意义不大,甚至会导致认识上的混乱。而对于河流型水库及过水性湖泊的水质评价标准,仍存有争议。水利部门采用监测点位与河长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而环保部门采用点位合格率概念,也是监测结果不可比的重要原因。

原标题:统一技术规范实现监测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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