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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原则
有效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必须提供符合公众参与需求的机制:即充分的信息公开机制、保证利害相关人的参与机制、结果反馈机制。这些机制的运行,也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包容性,透明、公开,诚实守信,可达性,有责性,代表性,双向交流,有效性。这些机制的建立,单靠一部法律是无法完成的,还必须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操作指南加以配套。
因此,在《办法》出台后,环境保护部以及地方环保部门还可以制定相关规范,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配套性制度,整合各方资源、畅通信息渠道、强化救济措施,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扩展并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
在信息公开方面,可借鉴《奥胡思公约》及其后来根据公约独特的发展与完善机制而制定的《奥胡斯公约执行指南》、《污染排放与转移登记议定书》、《阿拉木图宣言》、《欧盟关于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指令》等系列规范的做法。具体规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中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以及产品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形式、例外、救济等,建立完善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三、明确界定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及参与方法
在公众参与的方法方面,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制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指南,明确界定各种参与形式和方法。
如美国环保局发布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指南中,具体包括了5种参与形式和方法:
一是信息交流,内容包括提供信息和收集信息,方法包括信息包、小册子、传单、情况说明书、网站、展览、电视和广播、调研、问卷调查、焦点小组等。
二是咨询,通常针对具体的计划和政策收集各方面的意见,方法包括研究、问卷、民意调查、公共会议、焦点小组、居民评审团等。
三是互动交流,内容是利益沟通,形式包括互动工作小组、利益相关人的对话、政府展示会、公民论坛、社区议事会和辩论等。
四是协作,内容是让公众同意分享资源并做出决定,方法包括顾问小组、地方战略伙伴和地方管理组织等。
五是授权决策,内容是决策者与参与者交换各自资源和意见,使原本的参与变成了由决策者与参与者共同做出决策,这也是公众参与的最高形式,方法是建立地方社团组织、地区座谈小组、社区合作伙伴。这些方法对于我们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四、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具体步骤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涉及环境立法、决策、执法等多种公共行为,不可能也不应该有完全相同的步骤,但并非不能建立相关程序。我们可以在学习他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对参与立法、参与决策、参与执法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程序规则,明确参与的具体步骤。
比如美国波特兰市为了保证城市发展规划制定的公众广泛参与,将规划草案的制定分为收集信息、编制规划草图和制定具体规划3个阶段的公众参与12个步骤,并组成包括社区居民、商人和房地产业主在内的三方公民工作组,组成政府机构代表组成的技术顾问委员会,形成了公众参与工作方案。
这12个步骤分别是:1.公众接待日,了解、收集居民意见。2.走访规划区内的商业租户、商业主和地产主,介绍项目并征询意见。3.书面调查。4.公民工作组和城市规划局的工作人员绘出规划草图。5.公众展示。6.召开公众座谈会并设置公众信箱和投诉渠道。7.听取三方工作小组的意见。8.技术咨询评估。9.修改确定初步规划草案。10.规划局听证。11.规划委员会审议听证。12.议会审议和听证,在市议会听证并修改后这一规划成为法律。其中1~3是信息搜集阶段,4~10是绘制规划阶段,11~12是规划审议和批准阶段。
作者系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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