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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意义重大 专家和NGO怎么看?

2015-09-07 11:46来源:新环境微信作者:陈媛媛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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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发布,让不少专家和NGO工作人员十分兴奋。环保部门更加重视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操作性将更强,这是基本共识。

在政府部门中,环保部门最重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新环保法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单独列为一章,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的三项具体环境权利,为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奠定了更为明确和坚实的权利基础。

作为新环保法公众参与原则的配套规章制度,《办法》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规范化提供了操作细则,与新环保法的规定一同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提供保障。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社坤认为,环保法作为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不可能对公众参与的具体规则做出详细规定,只能提出总括性的要求。《办法》正是在新环保法总括性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使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可操作性,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提供了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副部长戴仁辉表示,《办法》是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规章中关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规定的系统化和总结。虽然个别条款只是对上述法条的重复,但是更有利于宣传、学习和执行,这将为各级环保部门开展公众参与工作提供依据。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在各个政府部门中,环保部门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最为重视。新环保法从最高的立法层级首次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办法》再次表明环境保护部对公众参与的认识和立场。

亮点一 细化组织形式

防止走过场、不透明、被操纵

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化和重要体现,也是国际上一种普遍做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规范。在实践中,公众参与存在走过场、不透明、被操纵的情况,特别是在一些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公众因为不了解而不信任政府,甚至与政府严重对立,引起了社会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参与需要更为明确和有效的法律规定。

新环保法第56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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