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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意义重大 专家和NGO怎么看?

2015-09-07 11:46来源:新环境微信作者:陈媛媛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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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钧认为,《办法》规定,把处理情况报告于举报人,这一安排相当必要。然而,这一安排尚需进一步体系化,如回馈时间期限,举报人不服时的应对方法等,需要有具体的程序性办事清单。

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仍处于探索前进之中。和静钧认为,鉴于现阶段公众参与程度不高,只有及时把最新的举报人保护制度引入环保领域,并努力把公众的公共参与热情维持下去,才会带来此阳光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亮点三 为其他组织赋权

其他组织与公民、法人并列成为三大主体

《办法》在20条规定中,8次出现“其他组织”,两次出现“社会组织”。其中,两次“社会组织”的提法中,一次明确为“环保社会组织”。其他组织与公民、法人并列成为三大主体,具有发表意见、监督污染的权利和义务。

《办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参加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以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环保社会组织中的专业人士为主,同时应当邀请可能受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

一般来说,专家论证会的专家大多是来自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政府下属研究机构。这里专门提到环保组织的专业人士,表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十分重视环保组织的作用。

马军则认为,出现这些进步和变化,与近年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对环保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有了更多的认识有关。环保社会组织的专业化参与,可以架起各方信任的桥梁。之前,一些地方对环保组织的重视不够,甚至不理解。现在,很多地方从另外一个角度认识到了环保社会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在各地出现“邻避运动”后,环保社会组织的介入和参与,可以让事态发展更加合法理性。

针对我国环保社会组织处于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办法》明确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办法》还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针对《办法》的这些规定,多位环保社会组织人士表达了喜悦心情。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说,有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帮助和支持,环保社会组织的行动空间有了更多制度化的保障,未来将有望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的作用。

王社坤认为,下一步,除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普及环境知识之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应将环保组织作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重点,鼓励、帮助、支持环保组织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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