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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意义重大 专家和NGO怎么看?

2015-09-07 11:46来源:新环境微信作者:陈媛媛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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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将公众参与的时间提前,利于发挥公众参与实效;明确对可能受到建设项目影响的公众,要征求其意见;强调了应当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并对公众参与的程度作了要求。

《办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王社坤认为,《办法》在新环保法的基础上,细化了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吸收了国际上通用的征求意见的形式和程序,方便公众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

之前,一些重大项目上马前公开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时,往往会出现这种状况,即普通公众能直观看到信息,却可能由于不能完整准确理解意思,又或者说,不能预测到这一项目实施后对人们实际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未能真实准确表达意愿。

对此,《办法》第7条特别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调查问卷所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此条款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开展问卷调查时,应当公布项目的详细说明和争论焦点,使公众明白调查的目的和意义,以利于民意的表达。

对于公众参与调查的范围和人数问题,社会争议较大,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难以统一规定,《办法》规定,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

亮点二 完善举报制度

从法律上承认举报行为的正当性

保护公众检举和揭发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是公众参与环保的核心之一。

一直以来,提到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总让人有种“无从下手”的感觉。法律规定了公众有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但其规定大都是纲领性的,并没有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或单行的部门规章。

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新环保法增加了举报制度,赋予公民举报权利,并明确了对举报人的保护。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健全,等于从法律上承认了举报人举报行为的正当性。

王社坤认为,《办法》是上位法新环保法第53条、第57条具体落实后形成的部门规章。它细化了公众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举报途径,支持和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办法》第14条的规定,突出了对公众监督权的保护,要求“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西南政法大学民族政治研究院副教授和静钧认为,《办法》从方便举报人行使监督权出发,承认一切途径与方式的举报行为,是一项进步。广开举报途径,广集举报信息,应是鼓励公众参与的正确态度。

环境侵害事件具有多发、频发等特点,环保监督机关的工作开展信息应与举报的信息回馈制度相衔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认为,如果公众举报一个地方的污染严重,但是出于某种原因,如果环保部门不调查,那么,公众的社会监督权利就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办法》第12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检查机关举报。“如果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举报不查不究,一定会被追责。”王灿发说。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戴仁辉认为,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举报人举报后,没了下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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