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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发布,让不少专家和NGO工作人员十分兴奋。环保部门更加重视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操作性将更强,这是基本共识。
在政府部门中,环保部门最重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新环保法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单独列为一章,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的三项具体环境权利,为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奠定了更为明确和坚实的权利基础。
作为新环保法公众参与原则的配套规章制度,《办法》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规范化提供了操作细则,与新环保法的规定一同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提供保障。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社坤认为,环保法作为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不可能对公众参与的具体规则做出详细规定,只能提出总括性的要求。《办法》正是在新环保法总括性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使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可操作性,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提供了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副部长戴仁辉表示,《办法》是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规章中关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规定的系统化和总结。虽然个别条款只是对上述法条的重复,但是更有利于宣传、学习和执行,这将为各级环保部门开展公众参与工作提供依据。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在各个政府部门中,环保部门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最为重视。新环保法从最高的立法层级首次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办法》再次表明环境保护部对公众参与的认识和立场。
亮点一 细化组织形式
防止走过场、不透明、被操纵
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化和重要体现,也是国际上一种普遍做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规范。在实践中,公众参与存在走过场、不透明、被操纵的情况,特别是在一些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公众因为不了解而不信任政府,甚至与政府严重对立,引起了社会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参与需要更为明确和有效的法律规定。
新环保法第56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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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旧.发排污许可证衔接的回复来信:《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发布后,环保部环保部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明确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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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贵州省发现,铜仁市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一些工程未批先建,在核心区拦河建坝,生态破坏严重。一、基本情况铜仁市地处长江上游的乌江和沅江水系,水生生物资源丰富。全市有10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占全省总数比例超40%,面积7000余公顷,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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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1月6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修订版)》意见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修订版)》修订后,在原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11月6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要求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守生态环境准入底线,坚持依法依规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项目环评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要不断加强能力建设、优化环
近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安徽省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烧结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该项目总投资约45791.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4000万元。项目名称:烧结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地点:安徽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单位:安徽省贵航特钢有限公司
为保障公众生态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文件全文如下: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生态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10月17日,由河北环保联合会主办的河北省第四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论坛暨河北环保联合会2017年年会在石家庄召开。本次环保会议审议了河北环保联合会2017年工作报告,通报了河北环保联合会第二届理事会成员名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论坛就清洁取暖、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问题进行了分享。中华环保联合会、河北
环境保护部前一段时间发布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内容上看,《办法》不仅较好地反映了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而且强调了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公众参与原则,从实际出发,加强了程序性规则,体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自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首个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做出专门规定的部门规章,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深入了解《办法》出台的背景、亮点及下步宣传贯彻工作,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主要负责人,对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今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草案)》。会议指出,环境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和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热情日益高涨。为切实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规范并引导公众依法、有序
作为新环保法的配套规范性性文件,近日,环保部公开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公众可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代表可以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或监督员,对环保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环保主管部门要为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协助。公众可参与编制环评报告书今年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最大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新环保法第五章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这一章同时
关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关于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的规定,推进公众参与工作有序开展,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20日。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 黄瀞漪 赵莹电话:(010)66556058 传真:(010)66556057邮箱:ghxjb@sina.com2015年4月10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
人民日报曾这样评论:“这部新修订的《环保法》是我国环保史上的里程碑”。2014年4月25日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环保部周生贤部长今年4月29日在重庆调研指出:“这是向污染宣战的有力武器!要以此为龙头,形成有力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公民的环境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新环保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公民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三项具体的环境权利。一是为进一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新法增加规定公民应当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采用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自觉
作为环保法重要配套细则,同时也是首个全国性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公共参与办法》编制工作于4日启动。记者日前从权威渠道获悉,目前办法编制将会借鉴和结合地方法规内容,最快将在年底出台。多位专家表示,相比较环境执法部门监管存在盲点,随着公众实质性介入环保监督当中,企业违法行为将面临更为严苛和全面的监督,环境违法成本将会进一步增加。亮点民众实质性介入环保监督“4日的启动会上主要是环保部在听取专家组的一些思路和意见。”参与编制的专家组成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重庆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环境保护部近日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自愿参与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事务以及与环境相关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等活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维护和实现公民环境权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对创新环境治理机制、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宣传动员。广泛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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