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综合政策正文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10-15 14:3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治理生态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十六条办理矿山转让的,应在转让协议中明确后续保证金缴存和治理义务,并凭《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过户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转移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采矿许可证存续期内的保证金仍按原标准核算、补缴;超缴部分可用于抵缴后期保证金,或返还采矿权人。

已按原标准足额缴存采矿许可证期内保证金、但按本办法计算不足的,不再补缴。

第三章保证金的支取与使用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应依据批准的治理方案和保证金承诺书,实施治理工程,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在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前完成治理义务。无法一次性完成治理的,可视实际情况实施分期治理工程。

第十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应与矿产资源开采同步进行。具备以下治理条件的,采矿权人须及时组织实施治理工程:

(一)采矿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已经稳定、不再继续发展;

(二)采矿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已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威胁、急需治理的;

(三)治理工程不影响当前矿产资源开采,当前或日后矿产资源开采不会对计划实施的治理工程成效造成破坏的。

第二十条具备治理条件的,采矿权人应依据治理方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设计(以下简称“治理设计”),提交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备案后实施。

暂不具备治理条件或无需进行专门治理的,采矿权人应依据治理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设计(以下简称“监测设计”),提交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采矿权人可向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提前支取保证金用于治理工程:

(一)已按时足额缴存保证金;

(二)已按规定完成治理工程设计的审查、备案;

(三)设计治理区面积达到或超过治理方案确定的20%;

(四)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并通过各年度年检。只需开展监测工程的,监测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可申请提取保证金用于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采用履约保函或信用证形式的,只办理验收后返还手续,不予办理提前支取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提前支取保证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支取保证金申请表;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治理查看更多>生态恢复查看更多>矿山地质环境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