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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10-15 14:3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治理生态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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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申请验收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治理方案;

(三)治理(监测)设计;

(四)历年监测数据,各年度年检审核表;

(五)治理(监测)工程竣工、监理和总结报告;

(六)治理(监测)过程影像资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在本办法出台前已按照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不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第二十七条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6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由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完成本期治理(监测)工程。

第二十八条省、部级发证的矿山验收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市级及以下发证的不少于3人。验收专家组成人员应从省或市级地质环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九条治理(监测)工程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阅有关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的档案资料;

(二)现场查看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检查治理(监测)工程的质量;

(三)讨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四)编写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条治理工程验收内容包括:

(一)因矿产资源开采引发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是否已得到全面治理和恢复,并消除隐患;

(二)治理恢复范围、内容、工程措施、完成的工程量、治理期限是否符合方案、设计以及相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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