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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10-15 14:3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治理生态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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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闭坑验收不合格和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及拒绝或放弃治理整改的。

提供履约保函或信用证保证的,由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财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履约银行或信用证开证银行索取资金。

第三十五条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使用保证金对闭坑矿山实施治理工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下达保证金划转通知书;

(二)采矿权人或银行根据划转通知书将保证金划入相应的财政账户;

(三)财政部门将相应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闭坑矿山的治理恢复费用。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采矿权人确实无法履行治理义务,经当地政府与采矿权人签订协议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保证金实施治理工程:

(一)代为治理区已具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治理条件;

(二)代为治理区的治理对象应为矿山企业开发矿山资源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问题;

(三)代为治理区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较为严重,极大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急需开展治理;

(四)代为治理区所在矿山企业的采矿权人所缴存保证金额达到或超过治理费用;

采矿权人委托地方政府代为治理、需使用已缴存保证金的,采矿权人应与地方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前签订委托协议。

政府代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不免除采矿权人治理区外及后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地政府代采矿权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保证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负责保证金缴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保证金使用金额,资金不足治理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缴;

(二)负责保证金缴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向采矿权人下达保证金划转通知书;

(三)采矿权人根据划转通知书将保证金划入相应的财政账户;

(四)财政部门将相应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该矿山的治理恢复;

(五)当地政府使用保证金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方式组织第三方机构实施治理工程。

第三十八条当地政府代采矿权人使用保证金,应专项用于缴存保证金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治理工程,不得用于其他矿山的治理。

矿山企业所缴存保证金不能满足治理要求的,由矿山企业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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