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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10-15 14:3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治理生态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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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治理方案;

(三)治理(监测)设计;

(四)治理工程阶段性总结报告;

(五)治理工程图片册、影像资料;

(六)前期治理工程资金使用说明、结算单。

第二十三条支取保证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矿权人向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提前支取申请材料;

(二)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符合提前支取条件的,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向采矿权人开具保证金支取通知书;

(四)采矿权人凭支取通知书到存管银行提取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保证金提前支取比例按照治理区域面积占矿区比例及治理工程进度确定:

(一)完成治理设计并已经审查批准的,保证金支取额计算公式为:保证金缴存额×(分期治理区面积/矿区面积)×20%;

(二)完成治理工程量超过设计工程量50%的,保证金支取额计算公式为:保证金缴存额×(分期治理区面积/矿区面积)×50%-前期支取金额;

(三)完成治理工程量超过设计工程量80%的,保证金支取额计算公式为:保证金缴存额×(分期治理区面积/矿区面积)×80%-前期支取金额。

监测设计经审查批准的,可按年缴存均额申请提前支取。

第二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采矿权人可向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治理工程进行验收:

(一)已足额缴存保证金;

(二)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并通过各年度年检;

(三)设计治理区面积达到或超过治理方案确定20%的;

(四)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治理设计,开展并完成全部设计工程量。只需开展监测工程并完工的,符合上述第(一)、(二)项条件的,即可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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