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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10-15 14:3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治理生态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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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保证金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和执法监察机制,凡采矿权人存在以下行为的,要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

(一)采矿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保证金,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履约保函或信用证的;

(二)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编制或重新编制治理方案,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

(三)采矿权人未按规定履行治理义务,未按规定实施治理(监测)工程的。

限期仍未整改的,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采矿权人应建立健全保证金缴存、支取和使用管理档案及台账。

第四十二条监督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三条对保证金缴存、支取和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5〕81号)同时废止。

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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