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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10-15 14:3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治理生态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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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质量监控措施是否全面、到位,是否存在明显的工程质量问题;

(四)文字材料和影像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五)地下开采矿山采空区充填等隐蔽工程,是否进行了钻探和物探验证。

监测工程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监测设备、监测方法、监测周期是否达到方案、设计要求,监测措施是否到位,相关验收材料、监测数据是否齐全等。

第三十一条治理(监测)工程验收意见书包括:

(一)验收工作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简述;

(三)本期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主要问题、工程范围、工程内容,设计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四)治理(监测)工程的效果及质量;

(五)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应提出补充治理意见;

(六)闭坑验收的,应根据治理工程性质确定验收工程的质保期或养护期。

验收意见书须附验收组专家名单(本人签名)。

第三十二条治理(监测)工程通过验收后,采矿权人可凭治理(监测)工程验收意见书,向负责保证金缴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支取保证金;采取履约保函、信用证形式的,依此申请退还或变更履约保函、信用证。

第三十三条负责保证金缴存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向采矿权人下达保证金支取通知书,或退还、变更履约保函或信用证。保证金支取比例标准如下:

(一)分期实施治理工程的,保证金支取额计算公式为:保证金缴存额×(分期治理区面积/矿区面积)-前期支取金额;

(二)闭坑验收合格,但未到质保或养护期的,采矿权人可支取保证金账户余额的80%。质保期或养护期后复检合格的,可全额支取剩余保证金;

监测工程经验收,最多可按年缴存均额的2倍支取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矿山企业倒闭、破产或者停办、关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保证金缴存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使用采矿权人缴存的保证金,对该矿开展治理。

(一)未实施治理工程、自采矿许可证过期之日起60日内未申请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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