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综合政策正文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10-15 14:3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治理生态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15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0日

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效预防和治理矿山开发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落实矿山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支取和使用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促使其预先缴存的专项保证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简称“治理义务”)是指采矿权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及伴生地裂缝、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应履行的预防和治理义务。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以下简称“治理工程”),履行治理义务,依法缴存、支取和使用保证金。

采矿权人缴存保证金,提交履约保函、信用证,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第四条保证金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保证金可采取现金方式缴存,也可采取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信用证等非现金保证形式。

采取现金方式缴存的,实行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抵押、挤占和挪用。

采取履约保函或信用证等非现金保证形式的,实行企业所有、政府保管,履约保函、信用证在保证期间由政府部门保管,直至按照规定免除保证义务为止。

第五条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保证金缴存、支取和使用,以及履约保函、信用证的管理工作。

国家、省、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也可委托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治理查看更多>生态恢复查看更多>矿山地质环境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