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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保数据造假要“零容忍”

2015-11-13 10:47来源:中国化工报作者:吴学安关键词:环境监测数据监测仪器设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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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假文凭、假名牌……这些在现实生活中早已成为过街老鼠,但是却屡禁不止。环保领域也不例外,污染物数据造假,就是一种典型行为。环保部此前通报21件2015年上半年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其中就涉及多起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案件。

由于环境监测数据与企业运营成本和经济效益密切相关,为减少治污减排的成本支出,一些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现象确实存在。究其原因,一方面,虽然很多企业按要求安装运行在线监控,但设备的采购运行费用却要企业自理,导致一些企业与在线设备运营方沆瀣一气造假;另一方面,按照目前要求,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每季度一次,存在周期过长和监督真空,无疑让企业造假有空子可钻。同时,对数据造假企业处罚不严也是这种现象屡禁不绝的原因之一。针对企业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除了对企业进行罚款外,其主要责任人多是被行政拘留,鲜有追究刑责的事例。

层出不穷的环保监测数据造假,撕裂了监管这张大网,不仅会误导公众,更会导致政府误判,错失环境治理时机,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必须坚决铲除数据造假的毒瘤。

首先,环保部门要把功夫用到企业身上,从环保数据的源头抓起。一方面,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新《环保法》规定,除加大、加重对企业罚款和对责任人行政拘留外,对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环保事故的,还要追究企业责任人法律责任。对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运维企业参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除追究连带责任和法律责任外,还要将相关机构或企业,以及涉及人员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此外,环保部门应在提供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或建立在线监测系统时,确保监测仪器设备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功能。同时,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大专业人士对监测数据的核实和比较,树立“谁考核谁检测”的理念,不给造假篡改提供机会。

总之,一方面,监管部门要加强制度设计和安排,从硬件、软件和技术方面完善现有在线动态监测系统,提高数据造假的技术门槛,修补监测漏洞;通过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和运用信贷、审批等多种手段,让排污企业不能作假,不敢作假。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推动企业污染数据公开,强制要求污染企业定期公布监测数据,加大监测数据公开透明力度,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树起企业不敢、不愿、不想造假的法律红线。

原标题:对环保数据造假要“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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