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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怎么设?程序如何定?重点在哪里?

2015-11-18 10:45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曾咏发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环境资源审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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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维护环境权益理念,维护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树立坚守法律底线理念,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以强烈的担当意识,承担起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护的重要职责。

树立预防和惩治并重理念,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惩戒、引导作用,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有机衔接,提升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树立绿色惠民、保障公众参与理念,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结合,扩大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注重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作用,依法受理公益诉讼案件,探索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依法妥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环境侵权案件,加强对环境资源新类型案件的研究

针对环境资源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会议提出:一是依法妥善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充分认识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功能,准确把握原告主体资格,健全规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依法支持开展试点工作。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机制,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统一裁判尺度。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或者专项资金账户,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使用、审计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确保资金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

二是妥善审理环境侵权案件。准确界定环境侵权案件的范围,准确适用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正确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丰富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

三是区分民事审判和行政监管界限,妥善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明确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思想,深入研究未经审批的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及损失赔偿的范围。

四是适应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交易流转需要,依法审理林权纠纷案件。全面把握林权纠纷的政策背景和特点,准确把握林权纠纷的受理条件。

五是密切关注生态体制改革新问题,加强环境资源新类型案件研究。加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土壤污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交易、绿色金融机制等领域法律问题的研究。

会上,福建、贵州、江苏、云南、山东、重庆、河北等高级人民法院作了经验交流发言。

福建加快生态省建设步伐,先行先试,实现了从单一林业审判迈向综合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的转变。通过探索生态修复机制、公益诉讼机制、专家参与机制、多元化解机制等模式构建生态司法福建样本,筑起绿色法治屏障。这一典型经验在会上得到推广。

原标题:环境资源审判力推专门化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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