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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全文)

2015-11-24 15: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乡镇污水重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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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保障措施

(一)特许经营权授予形式。

为加快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效保证乡镇污水处理质量,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予重庆环投公司从事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并签定特许经营合同,明确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重庆环投公司享有对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投资、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的特许经营权。

(二)资产划转。

为推动全市乡镇污水处理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方向发展,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将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划转重庆环投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三)市政府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购买服务分摊。

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用于补贴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费用,平均每吨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补贴约1元,减轻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负担。

(四)财政专项资金保障。

中央资金包括财政部支持我市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三峡移民后续规划资金等,市级资金包括排污费留成等,重庆环投公司应打捆使用上述财政性补助资金,市财政应在配套政策上给予支持。

(五)其他保障措施。

1.电费及供电保障政策。

(1)为降低运营成本,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电费由“一般商业及其他用电”调整为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

(2)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在边远乡镇建设输变电设施,保障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2.税收政策。

(1)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在特许经营期内依照财税〔2015〕78号等文件规定,增值税70%即征即返。

(2)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在特许经营期内享受财税〔2009〕166号、财税〔2014〕55号等文件规定运营期前6年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在特许经营期内享受西部大开发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4)免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

(5)在特许经营期内,市级征税实行100%即征即返。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重庆环投公司享受充分的税收优惠政策。

3.土地政策。

(1)重庆环投公司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予特许经营区域内,基于公共服务的目的,以及合理投资、经营、维护、设施更新的需要,享有使用行政划拨用地的权利。已建、在建项目用地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并承担有关费用,所征得土地采用划拨方式无偿提供给重庆环投公司使用。新建项目土地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采用行政划拨方式向重庆环投公司供地,征地费用由重庆环投公司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2)统筹解决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房管局将项目用地指标分解到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占用区县(自治县)用地指标。免收征地统筹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铁路建设基金等征地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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