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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2014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进展

2015-12-10 08:44来源:固废观察作者:陈善平 张瑞娜关键词: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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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5年7月,《生活垃圾流化床焚烧厂评价技术导则》(RISN-TG018-20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为一步规范流化床垃圾焚烧厂的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考核各流化床垃圾焚烧厂的实际建设和运行状况,提高我国流化床焚烧厂的建设和运行水平,继《生活垃圾流化床焚烧工程技术导则》后,制定评价导则,为后续流化床焚烧厂评价工作提供支撑。导则指出,对流化床的评价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两部分。其中工程建设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流化床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垃圾接收、预处理、储存和输送系统,垃圾焚烧炉系统,烟气净化处理系统,热能利用系统,环境保护系统(含飞灰、污水处理等),公用系统等。运行管理评价主要包括垃圾处理量、垃圾焚烧效果、烟气处理效果、渗沥液处理效果、飞灰处理效果、环保管理效果、节能效果、安全管理效果、运行体系建设管理等内容。

(5)2014年3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2014年3月1日,《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正式实施。该标准对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的污染物排放做了明确规定,并指出:生活垃圾掺加质量达30%时,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然而,根据该标准,生活垃圾掺加量不足30%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而这些指标均比《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宽松,这也带来了一些争议。

(6)2014年1月,上海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新标准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严控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如颗粒物由80mg/m3收紧为10~20mg/m3,二噁英由1ngTEQ/m3收紧为0.1ngTEQ/m3,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与EU2000基本一致。(2)加强对焚烧过程的管控要求。包括入炉废物条件、运营主要参数控制、焚烧炉启动与停炉、事故应急处置、日常运营记录等方面的运行管理要求,督促相关企业进一步规范运营。(3)明确非危险废弃物的焚烧管理。将城镇污水厂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也纳入到标准适用范围,填补了原先监管的盲区。

四、趋势展望

1、新建设施的高标准建设和早期建设焚烧厂的改造将为烟气脱硝、除尘、在线监测等设备商提供更多机会

随着我国《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实施13年后再次修订,修订后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6年1月1日期起执行新标准。新标准反映了对公众关心的热点环境问题的回应,进一步提高了污染控制要求:(1)其中公众最关注的二噁英类控制限值,由原标准的1.0ngTEQ/m3降低至0.1ngTEQ/m3,与欧盟标准一致,比现行标准收严了10倍;(2)颗粒物、CO、NOx、SO2、HCl等要求进行连续监测,且分别对小时均值和日均值进行了限定,从小时均值来看,上述指标分别由原标准的80、150、400、260和75mg/m3降低至30、100、300、100和60mg/m3;从日均值来看,GB18485-2014中规定颗粒物、CO、NOx、SO2、HCl的日均值指标分别为20、80、250、80和50 mg/m3,整体来看焚烧厂除尘和脱硝的压力增加较为明显;(3)另外,新标准还规定了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需参照新标准实施。该修订标准的发布和污染物限值的进一步严格,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树立了新的标杆,将进一步推动垃圾焚烧厂的升级改造以及高标准焚烧厂的建设。

另外还有部分新建焚烧厂采用EU2000的焚烧标准,新建和早期建设焚烧厂的烟气系统建设或改造将为炉内低NOx燃烧、SNCR脱硝、SCR脱硝、高效布袋除尘器、湿法洗烟塔、烟气在线监测等设备商提供更多机会。

2、污泥与生活垃圾协同焚烧优势突出,具有发展潜力

随着城市发展过程污泥问题日渐突出,污泥与生活垃圾协同焚烧逐渐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视线。垃圾污泥协同焚烧技术是以垃圾焚烧发电为主,污泥处理为辅,从发电环节中抽取一定蒸汽作为热源用于污泥的干化,干化污泥入炉焚烧回收一部分热源的技术。捅过焚烧厂余热蒸汽对污泥进行干化,将污泥含水率降至30%~40%后,与生活垃圾掺烧。干化后污泥热值显著上升,可满足焚烧炉的入炉要求。焚烧后的烟气、飞灰等污染物可统一利用焚烧厂的烟气净化及飞灰稳定化设施,节省了额外建设的开支,也避免了二次污染。住建部、环保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9】23号)指出“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建科【2011】34号)指出“当污泥采用焚烧方式时,应首先全面调查当地的垃圾焚烧、水泥及热电等行业的窑炉状况,优先利用上述窑炉资源对污泥进行协同焚烧”。

延伸阅读:

【报告】2014年生活垃圾分类进展

原标题:【年度报告之四】2014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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