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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实施 多少成效?多少问题?

2015-12-10 09:03来源:新环境微信作者:常纪文 刘凯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执法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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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对政府环境责任进行了规定,将政府环境责任主体规定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环保监管职责部门。尽管如此,环境权责仍不明确,实际情况中,环境责任的落实面临障碍,环境监管体制存在一定问题。改革必须深化,要做到权责统一,地方“党政同责”的责任追究形式要得到落实,环境监督体制机制需要完善。

新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但在现实情况中,我国环境执法呈现“多龙治水”的局面,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有待加强,目前缺乏统一的环境综合协调或者监管机构,相关方面的体制机制建设也不完善。从行政级别的角度而言,环保部与其他部门同级,在统一监管和协调的过程中,存在着其他部门不配合、消极对待的情况。而对此,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只对环境主管部门的责任进行了规定,不利于环境责任的落实。

在地方环境责任落实方面,“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追责制度还停留在口号阶段,执法实践中,“党政同责”的案例极少。国家正在进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环境保护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有着突出的地位,为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序进行,可以探讨实行环保大部制改革,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部门进行整合,在环保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当下也可以建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指导。

在环境监督方面,新环保法对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司法监督、人大监督、公众监督等方面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外部监督可操作性不强,缺乏详细规定,尤其是人大和公众监督。新法对于公众是否可以对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没有进行规定,公众监督的实效不大。人大监督主要是听取环境报告,其实际效用没有发挥出来。而行政内部监督缺乏公信力,往往存在腐败现象。

总的来看,新环保法在打击违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方面,逐步开始够用管用,实施成效显著,其影响在各专业领域行政法的实施方面,尤其引人关注。而存在的问题,有些是行政执法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些是环境执法特有的问题,有些是体制机制问题,有些则是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问题。下一步,应当发挥新环保法优势,针对现实问题,采取针对性的体制完善、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工作,使新法有效运转,既打击违法犯罪,也实现正面引导,夯实基础,帮助企业提质增效,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常纪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刘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

原标题:新环保法实施,多少成效?多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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