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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境监测财政保障还差几步?

2015-12-16 08:57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潘海婷 罗岳平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事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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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重点保障各类监测经费。

应将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保障,实行优先保障、优先发展。“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实行环境监测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意味着中央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高度重视。实行垂直管理制度后,可由经费相对充足的省级财政重点保障监测运行,还可从机制上确保监测经费不被挤占、挪用和截留。应将各级监测机构的人员及一般公用经费,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与执法性监测、仪器更新与运行维护等监测机构运行经费,购买监测服务经费等纳入财政重点保障和全额预算管理。各级监测机构应作为独立预算单位,彻底改变部分监测站依靠自身创收维持正常工作运转的被动局面。实行垂直管理后,同一省份各地间保障差异和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也可迎刃而解。

第三,执行监测经费定额保障标准。

公众对公共服务需求的规模、结构会随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发生变化,在需求增加时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需求缩小时减少支出规模。财政对环境监测的财力保障重点应在公益性监测任务上,在审查各项工作开展必要性的基础上,针对具体监测任务的工作量与工作难易程度等进行经费的量化定额核算,提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经费测算方法与标准以供执行,由财政按照定额标准拨付经费,以建立长效机制。新增重大监测任务需足额同步配套工作经费,应建立一定数额的年度监测业务经费动态基金,对于临时增加的重要专项或应急任务简化预算审批程序直接从中保障,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监测工作效率。

第四,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考核体系。

要建立环境监测专项经费绩效评估评价体系。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共同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实行项目支出经费绩效考核,监督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状况。重点关注资金使用效果、成果的共享和应用,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促使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水平的提升。避免财政资金的重复投入与浪费,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环境监测财政资金的分配程序、使用过程、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跟踪反馈与改进,确保环境监测资金的持续有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原标题:完善环境监测财政保障还差几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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