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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征求《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评选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5-12-21 14: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服务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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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入围标准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粤环〔2015〕8号),为规范、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领域的环境监测服务供给,择优确定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名单(第一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基本标准、能力标准和服务标准三部分。基本标准中各项应同时具备;能力标准对人员、检测项目、仪器设备、仪器资产等方面进行评分优选;服务标准规定了服务过程中的有关责任和义务。

本标准实行分类设置,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综合类机构可承担全要素的环境监测任务。专项类机构可承担专项环境监测任务,根据环境要素分为水、气、固体3类。水专项机构可承担水和废水、海水的专项监测工作;气专项机构可承担环境空气、工业废气、油气的专项监测工作;固体专项机构可承担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的专项监测工作。综合类机构不兼专项类。

一、基本标准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在广东省境内设有固定检测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二)通过计量认证(CMA),且证书附表的(检测场所)地址为广东省境内;

(三)综合类机构在岗检测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名,专项类机构在岗检测和管理人员不少于20名(以在本公司连续三个月以上社保缴纳证明为准);

(四)具有与业务开展相匹配的实验条件和面积;

(五)遵纪守法,近两年(机构成立少于两年的,自成立起计)未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或认证认可机构等的处罚、通报批评或约谈查实责任的。

二、能力标准

能力标准评分表详见附表。

三、服务标准

(一)在计量认证(CMA)有效期及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对出具的监测报告负责,并保留原始记录至少6年以便追溯(机构成立少于6年的,应自成立起保留),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对监测活动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对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开展监测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协议或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确保服务质量和时效。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委托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五)按要求公开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基本信息、监测方案及公司基本信息等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六)接受委托后按合同要求开展监测工作,不得转包。监测项目分包比例不超过30%,分包方必须同在政府购买服务机构名单内。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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