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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新动作 河北大气治污标准将向京津看齐

2016-01-28 11:33来源:中国环境新闻作者:周迎久关键词:大气污染燃煤污染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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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也给环境监管部门戴上了‘紧箍咒’

《条例》第77条就列出了可追责、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10种行为。

分别为:(一)违反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区定位、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盲目决策,致使大气环境遭受破坏的;(二)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三)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四)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六)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七)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八)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九)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约谈、追责多管齐下,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究

问责严

对政府监管行为也有明确要求

《条例》不仅详细规定了企业怎么治理大气污染,做不到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也对政府的监管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做不到,同样要严肃问责。

新《条例》新增的监督检查章节有啥用?

“监督检查”一章,在人大监督、政府考核、终身追究、约谈制度、信息公开、不良记录以及加强对环评等中介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完善各项监督检查措施,为最严治霾《条例》的落实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

实施考核约谈制度。

环境执法可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建立环境污染“黑名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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