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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标准业界有肯定有期待 将推动修复调查工作

2016-03-15 09:06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杨奕萍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土壤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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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修复目标值怎么确定?

业界建议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不能当作修复目标值,全国各地应分区制定地方标准

2014年2月19日,《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等污染场地系列标准正式发布。其中,《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是与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列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当时考虑到土壤环境问题复杂性,这一标准仅规定了风险评估技术原则、方法,未规定启动风险评估的筛选值。

为此,马骏指出,建设用地土壤修复目标值的选取或制定直接关系到污染场地的风险识别、管理策略和修复方案的制定,因此制定方法科学、技术经济可行的场地修复目标值非常重要而且迫切。各国筛选值的共同特点是在尽量保守的条件下制定的,适合于风险评估初期阶段的污染物筛选。从风险评估的多层次结构来看,这些筛选值不能直接用来作为修复目标 。

“在实践中,若场地土壤污染物浓度超过区域筛选值并不意味着场地受到污染或需要修复,只建议对场地进行进一步的环境调查。区域筛选值是普适性的筛选值,超过则需进行进一步调查。”马骏进一步表示。

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陈波洋向记者解释道,“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一般情况不能作为修复目标值,修复目标值要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进行评估确定。目前实践中不同污染场地修复目标值存在很大差异,与不同的咨询机构、评审专家以及环保主管均有很大的关系。

他建议,全国各省结合当地土壤岩性和水文地质条件,按照风险评估导则制定土壤修复目标值地方标准,必要时进行分区制定。

事实上,业界建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的出台实施也应更谨慎。如果污染土壤修复各利益相关方(如污染场地业主、调查修复单位、环保部门、专家、公众)对如何使用这一技术性文件没有正确认识,把筛选指导值当作是修复目标值,那有可能导致使用的修复方式既不经济可行,技术上的可达性又存在很大问题,造成过度修复。

为此,陈波洋认为,有必要在筛选值出台正式生效之前,由相关技术支撑部门、行业协会或者专业组织等共同有序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并定期提供反馈。

标准在地方适用性能否更强?

建议采用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增加污染物控制项目

采访中,高胜达表示,这次征求意见稿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在实施与监督要求中明确这一标准是用于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价,即所谓的“体检标准”,而不是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用于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

他认为,“体检标准”的概念在基层可能较难理解,而且同“农用地土壤污染物基本项目含量限值”相矛盾,建议改成类似“筛选指导值”的名称。“否则可能造成对概念的混淆。”高胜达建议可以开展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经济性的论证。

我国土壤类型多样,同一元素在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土壤中的含量存在较大差异,有的甚至相差多个数量级。一个全国通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必然存在诸多挑战。

陈波洋则认为,本次修订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虽然增加了11项污染物控制项目,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的121项差别很大。未来“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建议采用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增加污染物控制项目。

事实上,构建土壤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原则是保护生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为此,夏金华表示:“首先应加强环境基准的研究,围绕我国实际土壤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值,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导则。其次,要加快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尽早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保护土壤安全提供法律保护 ”。

延伸阅读:

关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思路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原标题:土壤标准业界有肯定有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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