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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思路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016-03-15 09:09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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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土壤环境背景值

删除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一级标准,不再“一刀切”规定全国统一的土壤环境背景值。国家另行制定“土壤环境背景值确定技术导则”,指导各地分别确定土壤环境背景值并备案。在分区细化明确土壤环境背景值之前,相关土壤环境风险评价可以参考本地区“七五”土壤环境背景调查结果。

(四)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依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制定适用农用地土壤环境评价技术导则,并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系列技术导则(HJ 25.1~4-2014)相衔接,形成《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用于规范各类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路线和工作内容。该标准充分考虑土壤环境区域差异性、不可逆性等特点,从土壤超标评价和土壤污染物累积性评价两个方面细化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工作。

(五)其他标准

为支撑以上标准的实施,制修订一批土壤环境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土壤环保基础标准等配套技术标准。对于原国家环保总局针对上海世博会土壤环境管理、有机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管理等特殊需求制定的《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 350-2007)、《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和《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3-2006),待本次征求意见的三项标准发布实施后,废止《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停止执行《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两项标准中与《农用地环境质量标准》相同的项目。

五、关于上位法和政策措施的需求与建议

以上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需要《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工作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充分考虑基于风险管控的土壤环境保护思路,建立覆盖、支持上述标准工作计划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例如: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的政府机构职责,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责任人的认定程序和认定方式,土壤环境风险评价和修复工作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等。

鉴于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与大气、水环境保护标准有较大区别,建议《土壤污染防治法》在新《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的一般规定基础上,专门规定土壤环境的质量评价、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监测等各类标准规范的作用定位、制定原则、实施要求、监管制度。其中,对国家、地方两级标准之间的关系,尤其需要结合土壤环境的特点作出针对性规定,充分考虑土壤环境的地域差异性、复杂多样性,同时确保土壤污染风险防控的基本原则、尺度一致。

此外,从长远发展角度,对于土壤环境基准研究、人体健康与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学研究等土壤环保科研,也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予以保障。

延伸阅读:

土壤标准业界有肯定有期待 将推动修复调查工作

原标题:关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思路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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