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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问】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前是否需要行政处罚?

2016-05-11 09:56来源:法岸环境律师关键词:环境犯罪环保部门环境刑事犯罪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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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厅有一批案件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其中有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也有适用行政拘留的案件,但执法人员对于在移送前是否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先予行政处罚,然后移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先予移送,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环保部门才能行政处罚。请问对于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环保部门在移送前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某省环境保护厅

【解答及分析】

案件移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一种是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环保部门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对于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十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公私财产损失数额、人身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走私废物的数量、造成环境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五条规定:“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依法应当给予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罚。但是,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案件移送。”

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对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应当本着以下原则进行:

(一)在确定属于环境犯罪案件之前尚未给予行政处罚的,以不予行政处罚为原则,但对于依法应当给予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提请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罚。

(二)在确定属于环境犯罪案件之前已经进行过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应撤销已经给予的行政处罚,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

(三)在确定属于环境犯罪案件之前没有作出行政处罚,而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环保部门一般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种情况:对于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但是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因此,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应在移送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原标题: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前是否需要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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