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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05-11 11: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流域污染治理流域水环境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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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采砂、轧砂、洗砂作业时超过核定的水质浑浊度控制指标排放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治。责令限期治理期间实行限产限排;逾期仍不达标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堆放、贮存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禁养区、限养内违法建设畜禽养殖场、擅自扩大养殖规模的,由市或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禁养区、限养内违法建设水产养殖场、擅自扩大养殖规模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处罚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并可以处以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水利航电枢纽工程水污染防治设施和水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政府职能调整情形】发生政府部门机构改革时,本条例规定的政府职责随机构变动相应并转。

第六十八条 【参照适用的范围】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沮漳河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九条 【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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