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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05-11 11: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流域污染治理流域水环境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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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政府和企业应当对法定的水环境保护信息予以公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水环境保护决策的制度,并为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四条 【环保诚信档案】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者遵守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水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分类记入环保诚信档案,并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

环保诚信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外贸出口、企业信用、上市融资、驰(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第三方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第三方开展水环境监测,重大工程项目环境风险评估,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营、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修复,建立水污染防治市场化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等给予扶持;鼓励、引导建设集中式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引入市场化机制运营。

第四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企业环保诚信档案作为授信依据,对环保节能企业和项目优先给予授信支持,对有污染行为的企业严格控制贷款,对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企业重点水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或者不能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不得通过上市核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水污染事故易发的区域和企业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第四十七条 【环保社会组织】环保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参与水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政府水环境管理监督和社会纠纷化解,鼓励和支持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开展汉江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八条 【诉讼制度和支持诉讼义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提起水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和因水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在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以及污染造成的损失等方面为其提供调查、鉴定和证明等支持。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提起水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和因水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 【基本法律责任】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行政首长的行政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未能如期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通报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行政首长和负责人在任期内不勤勉履职,致使政府环境保护目标绩效考核不能通过、辖区内环境保护目标不能实现的,应当予以免职;对造成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或严重水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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