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流域治理政策正文

湖北省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05-11 11: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流域污染治理流域水环境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建设限制和禁止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城市建成区现有的重污染企业和污染较重项目,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搬迁、转产或者关闭。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内企业的工业废水预处理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保证在线监控装置正常运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化工企业未按要求进入工业园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化工企业进入园区前擅自扩大产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理委会责令停止建设,已建部分予以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关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建设、使用管理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遵守污泥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岸线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堆放、倾倒、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予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清除,所需费用向责任人追偿,可以对责任人按日计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水上服务业经营者未持有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水上废弃物安全回收处置方案的,或者没有按照认定的水上废弃物安全回收处置方案进行废水、废油、垃圾集中收集、回收转岸处理及明细台帐登记管理规定的,或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严重水污染,仍然使用场所或者设施、设备营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限期不改正的,按日计罚并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依法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河岸堆放或向河道倾倒农业废弃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并警告,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理的,可以组织代为清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港口、码头未按规定配备相应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对所有人或经营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壳化学品船舶、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汉江或超过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的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汉江,不执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流域污染治理查看更多>流域水环境查看更多>水污染防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