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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05-11 11: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流域污染治理流域水环境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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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在畜禽、水产禁养区内,禁止新建养殖场。禁养区划定前已经存在的畜禽、水产养殖场,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因关闭或者搬迁造成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在畜禽、水产限养区内,不得擅自增加畜禽养殖存栏数和水产养殖规模,非经许可不得新建养殖项目。

第三十八条 【岸线林地和湿地保护】干流、支流两岸及源头区一定范围内的林地和湿地,应当划为生态公益林、湿地保护区予以保护。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和湿地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禁止非法占用湿地。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

(二)压覆、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四)挖砂、取土、开矿;

(五)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七)引进外来物种;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水利航电枢纽工程建设中的水生物多样性保护】新建水利航电枢纽工程的水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水利航电枢纽工程单位应当定期报告工程控制流域内的水生物多样性状况和影响分析,提出改善措施。

汉江梯级开发干流库区水体污染物累积导致或可能导致汉江水质严重污染或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汉江梯级开发枢纽工程应当开闸放水冲污。

第四十条 【流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调查汉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破坏及恢复情况。组织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流梯级开发工程的水生物多样性影响调查和流域生态服务功能评价,予以公布。

第五章 环境信息与社会参与

第四十一条 【流域水环境状况信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辖区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减排等信息,并对上述信息进行调查、评估、分析,按月发布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公报,编制年度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档案,每五年进行一次流域生态和水环境质量调查,编制汉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分析报告。

第四十二条 【环境科技信息服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科学技术主管等部门搭建环境科技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水生态修复和恢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技术信息,推荐和推广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及个人积极参与环境科学技术的研发,推动技术成果的共享与转化。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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