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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05-11 11: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流域污染治理流域水环境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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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污泥处置】污泥的收集、贮存、处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各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不得随意堆放和弃置,不得排入水体;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各类固体废物丢弃】禁止在汉江流域干流、支流及水库、沟渠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上,堆放、倾倒、存贮各类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条 【城市黑臭水体】市、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黑臭水体状况调查,制定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和方案,明确纳入治理的黑臭水体、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定期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第三十一条 【水上服务业排污管制】在汉江流域水域开展的水上旅游、运动、餐饮、娱乐等经营开发利用活动,在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前应当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水上废弃物安全回收处置方案认证。

经依法批准在流域水上开展餐饮、娱乐、旅游、运动等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水上废弃物安全回收处置方案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纳入码头或岸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建立废水、废油、垃圾收集、回收、处置的明细台帐,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单位或者个人将上述场所、设施、设备租赁或者承包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约定污染防治义务,并对承租人、承包人污染水体的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村污染物治理】农秸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不得在河岸堆放,不得向河道倾倒。

行政村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五年内实现生活污水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并建立长效保洁机制,鼓励秸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排放物】畜禽规模养殖的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四条 【水体航行污染管制】在汉江流域船舶以及港口、码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未经处理的污水不得排入水体。

单壳化学品船舶、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不得进入汉江,超过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的船舶不得进入运输市场。

第三十五条 【采砂监管】汉江干流以及支流河道内的采砂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进行,不得破坏河床、河岸、航道及生态环境,应当遵守禁采区、禁采期、限采区、限采期等管理规定。采砂、轧砂、洗砂废水排放应当符合核定的水质浑浊度控制指标。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砂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恢复废弃作业场所的地貌和植被。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与生态保护

第三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保护】 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外围划定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划定方案由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提出,并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娱乐等经营活动

(二)洗衣、洗拖把、洗宠物、游泳、垂钓、洗车等活动;

(三)堆放、倾倒、处置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等固体废物;

(四)种植农作物、放养禽畜、网箱投饵养殖等活动;

(五)其他可能污染准保护区内水体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保护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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