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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05-11 11: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流域污染治理流域水环境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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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汉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管,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

(二)监督医疗废水及产生污泥的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两级行政审批部门对本辖区的汉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审核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 负责水上餐饮、旅游、运动等项目、活动的审批;

(二)排污许可证核发;

(三)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第二十二条 【其他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的发改、经信、财政、国土、城管、司法、人社、审计、统计、科技、质检、工商、商务、教育、公安、税务、旅游、监察、安全生产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等其他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唐白河跨省界污染治理合作】推动建立唐白河流域省际水环境监管联防联控机制,实现水环境信息共享、跨省流域水质联合监管和环境事故联合应急处置。

第三章流域污染治理

第二十四条 【行业准入与退出】襄阳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全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污染较重行业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已建项目应当实行限期治理;城市建成区现有的重污染企业和污染较重项目,应当依法限期搬迁、转产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 【园区工业废水集中治理】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园区内企业工业废水应经预处理,并达到集中处理纳管标准。

第二十六条 【化工入园】所有化工企业应当进入工业园区。已建化工企业应按照规划如期完成搬迁、转产或关闭,不得在进入园区前扩大产能运营规模。

第二十七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城镇新区建设应当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系统,鼓励雨水的资源化利用。已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改造;老旧城区难以改造的雨污合流系统,应采取截流等措施,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汉江流域水体。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覆盖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应当纳入配套管网,集中处理。新建、改建、扩建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生活污水排放系统,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联网。

汉江干流及汉江支流劣V类水域沿岸的城市(城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并具备脱氮除磷工艺,达不到标准的应进行提标改造。崔家营库区沿岸的乡镇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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