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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05-11 11: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流域污染治理流域水环境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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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水环境保护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二)制定和实施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三)制定和发布开发区和化工园区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四)监督管理工业聚集区内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的预处理和污水处理厂(设施)的运行和尾水达标排放。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环境保护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管;

(二)对农村生活垃圾、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堵塞河道、沟渠等污染水体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环保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水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二)监管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活动;

(三)编制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水污染事件;

(四)定期开展区域环境容量评估和环境风险评估,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环境容量和水污染状况分析报告等环境信息;

(五)监管城镇、工业集聚区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和尾水排放,工业及服务业废水处理和排放,地下水污染防治;

(六)监管畜禽养殖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汉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流域整治规划、节约用水规划、水土保持规划;

(二)组织制定汉江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禁采期;

(三)汉江梯级开发入库支流整治和小流域综合治理;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

(五)负责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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