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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05-11 11: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流域污染治理流域水环境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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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环境监测、监察制度】建立汉江流域统一的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水环境监测网络信息体系和水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建立乡镇基层环境保护站,设置村环境监督员。

第九条 【基层组织监管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

行政村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有关水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和监督村(居)民保护水环境。

第十条【公民权利和国家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汉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依法获得汉江流域的水环境信息,有权对污染汉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健全举报制度,依法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环境信访积案化解制度,加强对公众投诉信访事项的跟踪督办,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流域生态补偿、风险防控】建立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汉江流域梯级开发以及跨界河流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

第十二条 【融资体制】鼓励多渠道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产业化。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十三条 【政府职责】襄阳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保护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二)发布汉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干(支)流各区段的水质保护目标;

(三)制定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总体规划,统一协调各专项规划与区划;

(四)建立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流域水利综合开发、流域水环境容量和质量状况变化、汉江梯级开发枢纽工程开闸放水冲污、跨行政区水污染等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和综合决策,定期公开发布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状况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保护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二)组织实施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总体规划;

(三)发布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决定重点污染企业的关停、并转和搬迁;

(四)对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标准水体所在区域实施项目限批,决定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项目限批;

(五)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六)制定引导第三方参与流域水体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修复综合治理的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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