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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史上最严厉的环保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以来,受到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对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基于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间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情况,对《解释》的实施特点进行总结分析,并对下一步环境污染刑事司法提出完善建议。
数说环境司法新态势
《解释》实施效果怎样?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环保部门以《解释》的公布施行为契机,继续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坚决依法惩处环境污染犯罪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3年7月~2015年12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3049件,审结2824件,生效判决人数4185人(在此期间,人民法院未审理过擅自进口固体废物刑事案件)。
其中,新收污染环境刑事案件2991件,审结2766件,生效判决人数4109人;新收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刑事案件10件,审结9件,生效判决人数13人;新收环境监管失职罪刑事案件48件,审结49件,生效判决人数63人。
哪些方面还需加强?
《解释》的实施成效十分明显,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但是,从《解释》施行两年多的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或者进一步加强。唯有如此,才能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维护生态文明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1.进一步统一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律适用
《解释》的实施也暴露了一些法律适用难题,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未遂的处理,危险废物的认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认定,“公私财产损失”的范围,“重金属”的范围,监测数据的认可,污染环境罪结果加重情节的适用,监测数据造假的处理等。
在办案实践中,有关部门对这些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影响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实效。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检验鉴定难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环境污染犯罪,鉴定检验意见是决定案件性质至关重要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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