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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鉴定检验面临诸多困境。一方面,机构缺乏,没有一个综合性的环境污染鉴定机构。以重金属鉴定为例,国内没有一个机构可以对国家名录中规定的重金属全部进行鉴定。另一方面,鉴定检验周期长、收费高,与有限的办案时限与办案经费形成矛盾,影响了案件办理的实效。
因此,作为适宜的抉择,可以考虑系统总结《解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适时修订《解释》,为有关部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提供更为便利的依据,切实增强刑事震慑效果。
2.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解释》发布后,严格执行是关键和难点。《解释》实施两年多来,对规模以上企业适用污染环境罪追究刑责的案件较少,少数地方案件量为零或偏少。
个中缘由复杂,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与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不无关系。
环境面前没有特权!
《解释》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增强刑法适用的公平性,要通过对包括规模以上企业在内的主体一视同仁、严格执法来增强司法解释的公信力,进一步发挥《解释》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
3.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防范的长效机制
“刑期于无刑。”《解释》的真正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减少和防范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
因此,要继续加大《解释》的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污染环境会坐牢”的舆论氛围;要加大普法力度,使社会各界、特别是重点环保企业真正了解《解释》的规定和价值取向,在日常经营中有效避免环境污染刑事风险。
同时,也要避免运动式执法,避免扩大化,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环境污染刑事司法领域得到切实贯彻。
《解释》带来了哪些新变化?
1.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激增
《解释》实施后,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案件数量上升十分明显。
综观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的情况,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结案数(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罪名确定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作了修改,罪名也调整为“污染环境罪”》),可以说历经了从一位数逐步迈向四位数的发展历程。
大体而言,2006年之前,相关案件数不超过10件,可以称之为一位数;2007年~2012年,相关案件数基本徘徊在20件左右,可以称之为两位数;2013年,相关案件数达到104件,首次达到三位数;2014年,相关案件数达到988件,逼近四位数;2015年,相关案件数达到1691件,达到四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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