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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说环境司法新态势 从32件到1691件

2016-06-08 09:09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喻海松 马剑关键词:环境污染环保司法环保部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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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激增,归根到底是社会各方对于环境污染的容忍态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切实扭转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局面,成为社会共识。

就其具体原因而言,可以归结为如下几点:

其一,《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明确,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问题,为查处、移送和审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提供了有效法律武器。特别是,《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根据污染物排放地点、排放量、超标程度、排放方式以及行为人的前科等,增加规定了几项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标准,实现了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入罪”。这几项入罪标准对案件量的增长发挥了关键作用。

其二,环保部门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力度空前。例如,2014年各级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污染环境刑事案件2080件,是过去十年总和的两倍。

其三,公安机关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空前。例如,2014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45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400余人。

2.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地域分布不均衡

《解释》施行以来,除青海、西藏、新疆外,其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审理了该类案件。但是,案件分布也明显存在地域相对集中的特点。其中,浙江的收案量和结案量居首位,新收1181件,占全国收案总数的39.49%;审结1122,占全国结案总数的40.56%。而且,全国八成以上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集中在浙江、河北、山东、广东、江苏,该五省市收案2417件,占全国收案总数的80.81%;审结2234件,占全国审结总数的80.77%。

可喜的是,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地域相对集中的局面有所缓解。以浙江为例,2014年,共收案579件、结案529件,占全国收案总数的48.74%、结案总数的53.54。2015年,浙江省收案量和结案量仍然居全国首位,但占比明显下降:收案569件,占全国收案总数的33.65%;结案572件,占全国结案总数的33.83%。

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地域分布不均衡,原因十分复杂。但是,案件量多寡与当地的环境污染程度并无必然联系,却与当地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程度密切相关。浙江之所以审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较多,主要是因为当地重视,浙江省委、省政府提出了“五水共治”的大政方针。在这一方针指引下,浙江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特别是污染水体犯罪的查处力度,导致法院受理此类案件量增长明显。

以浙江温州为例,《解释》施行一周年(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环保系统共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涉刑案件240件,公安机关刑拘391人。 而河北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多,与河北严查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密切相关,特别是,河北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对于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3.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解释》条文集中

就浙江省2014年审结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而言,除个别案件外,全部是适用《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就这五项规定而言,第三项“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规定适用最为集中。

从浙江省审结的污染环境案件来看,大部分案件系电镀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排放废水中重金属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例如,2013年10月~2014年9月,浙江宁波法院共审理了46件以污染环境罪判罚的刑事案件,其中有42件为电镀小作坊排放污水中重金属超标三倍以上,1件为公司排放污水重金属超标。

4.环境污染入罪的主体相对集中

无论是基于全国,还是个别案件大省的情况,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主体主要为小微企业的业主和从业人员,而规模以上企业成为本罪主体的情况较为少见。从《解释》实施以来全国的情况看,污染环境罪生效判决罪犯为1104人中,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282人,占25.54%,农民、农民工496人,占44.93%。

而从浙江审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基本上都是从事个体经营的业主和无业人员。究其原因,2014年6月,浙江高院刑一庭庭长陈光多在浙江法院保障“五水共治”依法推进、建设“两美浙江”新闻通气会上说,“这里面虽然有大企业、大公司环保经费、污染处理设备保障能力强的因素,也有浙江经济本身以民营经济为绝对主体,企业形式以中小、小微企业为主的因素,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规模以上企业污染环境行为查处力度不够的问题。”

当然,随着《解释》施行后各地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打击的不断推进,规模以上企业触犯污染环境罪的案件在各地开始出现并逐渐上升,特别是在危险废物犯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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