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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色彩”浓厚 排污权交易有价无市现状亟待改变!

2016-06-13 09:12来源:经济参考报作者:陈磊 刘懿德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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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应与排污监测结合

部分官员和学者认为,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工作机制。

第一,排污交易机构的职能不应只是中介和桥梁,它还应和环境监管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强化对试点区域和行业排污交易运行的监管。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潘高娃认为,应尽快完善污染源监测管理体系,扩大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全面管理参加有偿分配和排污交易体系的污染源,从而避免排污交易双方可能产生的违规行为,如购买方的超购买量排放、出售方的虚假削减等,以维护公共环境权益。

第二,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总量指标的收储。王金平认为,应充分盘活和利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取得的成果,做好四项主要污染物指标的收储工作,由交易机构进行统一收储和分配,统一进行交易和监督管理。同时,积极推进对2006年以来、获得审批后5年内未“落地”项目的总量指标的收储工作,加强督查,确保排污权交易指标存量,为今后交易工作做好储备、奠定基础。

第三,培育和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改变排污权市场“有价无市”现象是当前亟待开展的工作之一。接受采访的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一致认为,应积极推进排污权市场化交易,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在经审核确认具备交易主体资格并结合内蒙古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探索并鼓励企业有偿取得排污权,积极参与排污权二级市场的交易,充分发挥企业主动获权、积极减排、降低成本并获利等方面的主观能动性,以期真正形成价格竞争机制和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此外,还有部分环保专家认为,排污权交易要有严格的监管制度作为支撑,且与总量控制体系处于同一监管平台;对参与交易的企事业单位,则应在总量控制的管理范畴之内,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以证明交易本身对环境“无害”。当发现交易对环境产生了危害时,应立即停止交易行为,重新评估交易当初设立的条款是否合适、是否有修正的可能性,若通过专家论证,认为无法通过修正改善环境质量、消除环境影响,则应立即停止交易。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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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排污权交易有价无市现状亟待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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