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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解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

2016-06-30 09:11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李维关键词: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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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来说,一般有两方面的风险,去向不确定是它的一个风险;另外,废物在产生时性质极其不稳定造成的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是另外一个风险。所以如果我们需要针对这两种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就要对危险废物的风险进行针对性控制。比如我们通过转移联单来控制危废的去向,我们用经营许可证来控制影响的不确定。对于焚烧飞灰来说,我们豁免的是它的特定处置环节,转移环节并没有豁免。所豁免的飞灰处置设施也是有条件的,比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要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标准,进入水泥窑要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标准,实际上把去向也控制住了;由于处理方式和处理标准也都做了明确规定了,实际上,对于飞灰的环境影响也是在我们的控制之中的。

另外,这些豁免的前提条件是相应的处置设施必须满足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如果不满足标准豁免就不成立。因此,拥有这些设施的企业和这些企业的管理部门也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保证设施满足环境保护标准的责任。同时需要再一次强调的是,豁免清单只是豁免了某一个特定的环节,但废物本身的属性并没有豁免,它仍然是危险废物。因此可以讲,豁免并不等于监管的削弱。通过豁免管理,我们对于危废的监管不是削弱了,而是加强了,因为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相应增加了。

现在我们的监管责任全部由环保主管部门承担,企业仅是执行和处于监管对象的位置。实际上,国际上所有成功的环境管理都是建立在企业自觉的合法经营上,建立在企业社会信用的机制上,即建立在企业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我们也希望通过豁免管理这一方式,让企业自觉地履行环境责任。豁免管理的本质是加强管理,豁免管理是企业向自觉守法转换的契机,是建立社会信用机制的尝试。因此,要执行名录,就需要管理部门和企业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对技术、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名录》颁布后,社会和媒体有很大的反响,主要是针对“豁免”管理。有人甚至提出“豁免是向污染投降”的观点。我们说这种指责是对“豁免管理”的片面理解,在对“豁免管理”做全面、合理的了解后可以消除这些疑虑。

中国环境报:下一步我们对于危险废物的管理还要开展哪些工作?

王琪:以前制定的技术规范都是针对某一种技术的,下面我们要做的工作则是针对废物本身。另外危险废物不是性质非常相近的一类物质,它们的性质非常复杂。如此复杂的废物采用一个或几个标准并不合理。我们接下来要做的工作就是想针对每一种废物细化一种对应的无害化解决方案。我们过去讲分级、分类管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是分级管理的体现,但是危险废物的管理也需要分类管理。我们可以针对一类性质相近的废物,专门制定这一类废物的技术标准、规范、政策。如果性质差别很大,即便是很少量的一种危废,危害也可能很大,我们也要有针对性地对它制定专用的技术标准、规范、政策。

从名录的形式和最初制定背景来看,主要是作为鉴别来用。但实际上,我们确定危险废物的目的是要强化我们的管理。一直到现在我们都没有单独制定管理专用的名录,地方实际上都是用现在的《名录》来进行管理,毕竟国内的研究少、基础薄弱。我们希望有一天,把用作鉴别和管理的名录分开。

知识沃土

何为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具有危险特性,说明其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险或较大的有害影响,因此,危险废物管理是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重点。

固体废物种类繁杂、数量庞大,要想全部采用同一制度进行管理几乎不可能,所以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具有针对性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但是说法有所不同。如瑞士称作“特殊废物”(special waste),日本叫作“特别管理废物”等。但是普遍称作hazardous waste。 hazardous这个词的原意是指有风险的,和dangerous(危险的)不同,Hazardous是指有可能有危险,这本身与“危险”有概念上的不同。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是由于《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文稿将hazardous waste 翻译成“危险废物”,而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时为了和国际接轨,最终就沿用了“危险废物”这个词。但是在使用汉字的国家和地区,这一词一般被翻译成“有害废物”。

延伸阅读:

【重磅】环保部官方发布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全文)

原标题:用名录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 ——专访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首席研究员、所长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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