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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对化纤等四个行业进行VOCs污染整治(附政策全文)

2016-07-05 11: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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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完善废气收集

在废气的收集上要做到“全面、高效”。首先,废气收集装置应涵盖所有产生VOCs的工序装备,如塑炼、混炼、压延、硫化、定型、脱硫、打浆、浸胶等生产环节以及溶剂储罐、溶剂贮存车间等易产生VOCs的区域。其次,优先进行密闭收集,在无法密闭收集的情况下,安装集气罩进行引风收集,确保较高的废气收集率。

1、对密炼机出料口进行密闭化处理,在进出料口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2、在开炼机上方安装集气罩进行局部抽风,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3、在硫化机群上方安装大围罩引风装置,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当该采用硫化罐时,硫化罐泄压宜先抽负压再常压开盖。

4、打浆、浸胶、涂布工序应在密闭空间、密闭设备内进行,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在有机溶剂储罐安装呼吸阀,并接入废气总管。

5、再生胶生产企业采用高温高压脱硫时,应将脱硫罐泄压口接入废气总管;当采用高温连续脱硫装置时,应在脱硫设备出料口上方设集气罩,进行废气收集。

6、有条件情况下,在主要生产车间顶部安装引风装置,废气收集处理后排放,如塑炼、压延、硫化、脱硫、打浆、浸胶等车间。

7、当采用车间整体密闭换风时,车间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8次/小时。当采用上吸罩收集废气时,排风罩设计必须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要求,尽量靠近污染物排放点,除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外,控制集气罩口断面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确保废气收集效率。

8、VOCs污染气体的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

3.4提升末端治理

橡胶制品业VOCs废气末端治理技术通常有吸收、吸附、焚烧、低温等离子、生物处理、冷凝回收等,企业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合理选择。

1、炼胶废气粉尘含量大,要求先进行除尘处理,故推荐使用“布袋除尘+介质过滤+吸附浓缩+蓄热催化焚烧”组合处理工艺,在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情况下废气经除尘后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多级吸收、吸附和氧化法等处理技术。

2、硫化废气可采用吸收法、吸附法、氧化法、生物法、催化燃烧法等末端处理技术。

3、打浆浸胶工序废气浓度较高,先采用活性炭或碳纤维吸附再生方式进行溶剂回收,尾气再用焚烧法、低温等离子法或生物吸附法等末端处理技术处理。

4、再生胶生产过程中,脱硫废气经收集后优先采用“过滤除尘+余热回收+吸收法去除硫化氢+燃烧法“组合处理工艺,在规模不大时,可采用生物法、吸收法等其它处理工艺。

5、及时更换吸附剂、吸收剂,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收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产生的废吸附剂按相关要求规范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6、有溶剂浸胶工艺的VOCs废气总净化率不低于90%,车间内及厂界无明显恶臭,废气经处理后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标准相关要求。

3.5强化监督管理

1、设置VOCs防治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监督厂内VOCs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2、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环保奖励和考核制度、环保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3、加强废气监测。每年定期对废气排放口、厂界无组织VOCs浓度开展监测,监测指标须包含环评提出的主要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等指标;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参数,并核算处理效率。

4、建立健全的台帐,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物料的消耗台帐、废气处理耗材(活性炭、催化剂)更换台账。

5、加强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定确保废气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经审核备案后作为环境监察的依据。同时废气处理装置管理和监控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离子、光氧化等方式处理技术的必须建设中控系统;

(2)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

(3)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逐步安装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在线连续检测系统。

6、要求制订环保报告程序,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事故等情况时的报告制度。

4信息公开要求

4.1信息公开流程

企业完成整治后,逐条对照整治规范进行自查,符合整治规范后,开展监测。监测合格后进行整治绩效评估,准备好备案备查资料,并在市环保局官网上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7天内无异议的,报市环保局进行备案。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

a)信息公开表;

b)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4.2备案备查内容

(1)备案材料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报告;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d)监测报告。

(2)备查资料

企业除提供公开资料外,须准备如下资料随时接受各方监督检查:

a)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

b)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

c)环境管理资料(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及记录保存情况)。

4.3监测要求

整治完成,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监测报告为备案资料。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有关监测要求如下:

a)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同时根据《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要求,监测相应的行业大气特征污染物;

b)厂界无组织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等,同时根据《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要求,监测相应的行业大气特征污染物;

c)建议监测指标增加TVOCs。

5相关责任和职责

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确保依法达标。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在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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