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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对化纤等四个行业进行VOCs污染整治(附政策全文)

2016-07-05 11: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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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1整治目标

通过此次整治,基本解决海宁市塑料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企业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2016年5月20日前,请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完成辖区内塑料行业基本情况排查,明确整治对象,并将除重点企业名单(附件5)外的企业名单报环保局管理科。

至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塑料行业VOCs污染整治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塑料制品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塑料制品业(C292)是指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但不包括塑料鞋制造。

2.2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国家环保部最新发布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将VOCs分为烷烃、烯烃、芳香烃、炔烃的C2~C12非甲烷碳氢化合物,醛、酮、醇、醚、酯、酚等C1~C10含氧有机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类152种化合物。本规范的VOCs范围为常规意义上凡是具有挥发性或者半挥发性,造成大气污染的有机化合物,不具体区分相关种类。

2.3塑化

指塑料在料筒内经加热达到流动状态并具有良好可塑性的全过程。

2.4改性

在通用塑料和工程塑料的基础上,经过填充、共混、增强等方法加工改性,提高塑料制品阻燃性、强度、抗冲击性、韧性等方面的性能。

2.5吸塑

一种塑料加工工艺,主要原理是将平展的塑料硬片材加热变软后,采用真空吸附于模具表面,冷却后成型,广泛用于塑料包装、灯饰、广告、装饰等行业。

2.6注塑

一种塑料加工工艺,将塑料材料熔融,然后将其注入膜腔。熔融的塑料一旦进入模具中,它就受冷依模腔样成一定形状。

2.7滚塑

一种塑料加工工艺,将塑料原料加入模具中,然后模具沿两垂直轴不断旋转并使之加热,模内的塑料原料在重力和热能的作用下,逐渐均匀地涂布、熔融粘附于模腔的整个表面上,成型为所需要的形状,再经冷却定型而成制品。

2.8吹塑

一种塑料加工工艺,热塑性树脂经挤出或注射成型得到的管状塑料型坯,趁热(或加热到软化状态)置于对开模中,闭模后立即在型坯内通入压缩空气,使塑料型坯吹胀而紧贴在模具内壁上,经冷却脱模,即得到各种中空制品。

2.9挤塑

一种塑料加工工艺,是指物料通过挤出机料筒和螺杆间的作用,边受热塑化,边被螺杆向前推送,连续通过机头而制成各种截面制品或半制品的一种加工方法。

2.10发泡

发泡成型是使塑料产生微孔结构的过程。

2.11塑料造粒

塑料加工的一种工艺,指得到塑料颗粒的过程,一般较多使用塑料回料进行造粒。

3整治要求

3.1生产合法性要求

企业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手续,执行环保“三同时”,持有排污许可证。

3.2源头控制措施

(1)厂区车间布置应合理,易产生粉尘、噪声、恶臭废气的工序和装置应避免布置在靠近住宅楼的厂界以及厂区上风向,与周边环境敏感点距离满足环保要求。

(2)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禁止使用附带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塑料作为生产原辅料。进口废塑料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应具有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的废塑料应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16487.12-2005)要求。

3.3工艺装备要求

(1)增塑剂等含有VOCs组分的物料应密闭储存;涉及大宗有机物料使用的应采用储罐存储,并优先考虑管道输送。

(2)破碎工艺宜采用干法破碎技术。

(3)塑料加工工艺应当遵循先进、稳定、无二次污染的原则,优先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和装备,鼓励企业选用密闭自动配套装置及生产线。

3.4废气收集措施

(1)破碎、配料、干燥、塑化挤出(包括注塑、挤塑、吸塑、吹塑、滚塑、发泡等)等生产环节中工艺温度高、易产生恶臭废气的岗位应设置相应的废气收集系统,集气方向应与废气流动方向一致。使用塑料新料(不含回料)的企业视其废气产生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设置相应的有机废气收集系统。

(2)破碎、配料、干燥等工序鼓励采用密闭化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无法做到密闭部分可灵活选择集气罩局部抽风、车间整体换风等多种方式进行。

(3)塑化挤出工序出料口应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出料口水冷段、风冷段生产线应密闭化,风冷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4)当采用上吸罩收集废气时,排风罩设计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和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要求,尽量靠近污染物排放点,除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外,控制集气罩口断面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

(5)采用生产线整体密闭,密闭区域内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0次/小时;采用车间整体密闭换风,车间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8次/小时。

(6)废气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

3.5废气治理措施

(1)塑料制品企业废气处理工艺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使用塑料新料(不含回料)的企业根据废气产生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有机废气治理。

(2)破碎、配料等工序应具备粉尘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布袋除尘工艺。

(3)塑化挤出(包括注塑、挤塑、吸塑、吹塑、滚塑、发泡等)工序废气可采用臭氧氧化(如臭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或低温等离子等适用技术。

(4)采用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或低温等离子等技术处理废气,应在前端设置降温、除油、除尘等预处理措施。

(5)塑料制品企业废气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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