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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对化纤等四个行业进行VOCs污染整治(附政策全文)

2016-07-05 11: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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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环境管理措施

(1)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包括环保人员管理制度、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制度、废气例行监测制度等。

(2)设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有效落实环境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3)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等。

(4)加强企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建立完善的“一厂一档”,与VOCs产排相关的原辅料使用、产品生产及输出、废气治理等信息应进行跟踪记录。

(5)VOCs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完整,定期更换VOCs治理设备的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

(6)企业应根据废气治理情况建立环境保护监测制度。每年定期对废气总排口及厂界开展监测,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参数,并核算VOCs去除率。

4信息公开要求

4.1信息公开流程

企业完成整治后,逐条对照整治规范进行自查,符合整治规范后,开展监测。监测合格后进行整治绩效评估,准备好备案备查资料,并在市环保局官网上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7天内无异议的,报市环保局进行备案。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

a)信息公开表;

b)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4.2备案备查内容

(1)备案材料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报告;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d)监测报告。

(2)备查资料

企业除提供公开资料外,须准备如下资料随时接受各方监督检查:

a)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

b)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

c)环境管理资料(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及记录保存情况)。

4.3监测要求

整治完成,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监测报告为备案资料。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有关监测要求如下:

a)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

b)厂界无组织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等;

c)建议监测指标增加TVOCs。

5相关责任和职责

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确保依法达标。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在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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