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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

2016-07-06 08: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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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生态系统服务信息

包括评估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类型和受损程度。受损程度通常用生态系统面积、生物量或初级生产力来表征,必要情况下,也可以用固碳量、释氧量、水源涵养量等生态系统服务量来表征。

7.1.6 生态环境恢复措施与费用信息

包括为恢复生态环境功能及其服务水平所采取的基本恢复、补偿性恢复和补充性恢复等措施及相关费用,也包括为采取行动发生的监测和维护费用。其中,基本恢复措施也包括为减轻或消除污染而采取的阻断、去除、转移、处理和处置环境中污染物的必要的、合理的临时性措施。

7.1.7 生态环境恢复效果信息

包括实施恢复的环境介质、生物、生态系统的恢复情况,恢复行动实施期间的二次污染情况,公众满意度情况等用于评价生态环境恢复措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需要开展补充性恢复的信息。

7.2 调查方法

系统调查阶段的调查方法主要包括资料搜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环境监测、问卷调查、样方样带调查。

系统调查阶段的资料搜集与分析是在初步调查阶段的基础上,根据评估需求,进行针对性的信息搜集、核实和补充,并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资料清单进行补充。

现场踏勘要求见6.2 节,人员访谈要求见6.3 节,其他调查要求见7.3 节。

7.3 调查要求

7.3.1 基线水平调查

a) 通过查阅相关历史档案或文献资料,获得评估区域环境质量、生物数量、生态系统服务等表征指标的基线水平;

b) 选取对照区域,开展环境质量、生物数量、生态系统服务等的相关调查和监测工作。

c) 必要时开展基线水平的专项研究。

7.3.2 污染源调查

污染源调查可按照HJ 606 和HJ/T 373 执行。

7.3.3 环境质量调查

a) 环境质量调查主要通过环境监测手段,开展现场采样、分析检测、质量控制和判断评价等工作。应针对污染类型、污染物性质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的需求制定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

b) 环境质量调查中,应合理选择有代表性的检测项目,包括由污染源直接排入环境的一次污染物、一次污染物进入环境转化生成的二次污染物、在污染清理过程中引入的污染物、能影响上述特征污染物环境行为的理化指标、可能对特征污染物检测结果产生干扰的理化指标等项目;

延伸阅读: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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