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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融资方式及其适用范围(更新版)

2016-07-26 08:37来源:P3带路群作者:张继峰关键词:PPPPPP项目PPP项目融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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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述:对于PPP项目来讲,债券融资是很好的融资工具。但PPP项目发债有几个尴尬:一是传统企业债、公司债已经基本饱和,该发的企业都发的差不多了,空间不大,除非有些地方政府整合国资旗下各类国有企业,用新组建的国企集团进行发债;二是项目收益债是好,但要求项目是有稳定现金流的经营类项目,目前的PPP项目,以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类为主,多数不具备优质现金流,因此项目收益债有心无力;三是在当前资本市场陷入低谷、IPO、并购重组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以债券承销为代表的固定收益类业务成为证券公司的救命稻草,一家资质尚可的发债主体,有多达十几家甚至几十家券商围追堵截,价格战竞争之惨烈使得一些券商的承销费报价仅为过去的十分之一(有的甚至报到1‰),收益甚至不能覆盖成本;四是近期发生多起地方国有发债企业债务违约事件,导致债券市场风声鹤唳。地方国企违约,直接会导致金融机构收紧对当地的融资,市场中的机构投资人投资国企债券也变得谨慎,造成当地融资困难;另一方面债务违约会抬高发债融资成本,造成“双输”的局面。

(三)银行融资

银行是参与PPP项目融资的主力,主要通过表内固定资产贷款,和表外发行理财产品募资参与PPP项目融资。当然,短融、中票、PPN等直接融资,也是银行的业务范围,但在PPP项目融资中占比较低,不展开论述。

1、分类和投融资模式:银行参与PPP项目融资的方式,主要分两类:一是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理财资金,通过认购私募基金或资管计划优先级份额(有些可以接受认购中间级份额),投资PPP项目股权或股权+债权,这种融资属于表外融资,也是直接融资;二是银行通过固定资产贷款、银团贷款等产品,给项目公司授信,对项目公司来讲是债权融资,属于表内融资和间接融资。

2、特点:银行融资的特点,当然是由于银行吸收存款或销售理财产品,属于法定的公募行为,资金成本低,规模大。但银行融资有几个不足之处:一是风控严格,授信条件高,要求主体信用(一般是银行内部评级)达到条件、增信担保措施符合要求等。表外理财资金现在通常也已纳入银行统一授信体系,与表内资金授信条件相同:二是银行理财资金受投资人投资期限偏好影响,通常为中短期,一般不超过5年,而PPP项目期限较长,相比保险资金,理财资金参与PPP项目的期限错配问题更严重;三是表内贷款资金受“三办法一指引”限制,只能“实贷实付”(需要支付多少,贷多少,贷款资金不能在项目公司账户上长期停留),项目公司使用十分不便;四是银行业务地域划分问题严重,授信主体如果是跨区域经营,或项目跨省运作,需要两地银行配合为客户或项目授信,无形中降低了融资效率;五是PPP项目投入大,单一银行基于客户集中度风险控制考虑,不愿全部自己出资,通常与其他银行组成银团,这就增加了融资推进的时间成本和沟通成本。

尽管种种不便,但由于银行资金的体量和规模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又由于银行资金成本相对较低,因此是政府融资和PPP项目融资最大的资金来源方。

3、适用范围:银行理财资金可适用于PPP产业基金、资管计划的优先级或中间级,可适用于单一项目股权投资中的优先级,也可适用于项目的债权融资部分;银行贷款资金仅适用于项目投资中的债权融资部分。银行参与PPP融资,对于政府财政实力、项目公司股东方实力、项目本身一般都有一定条件要求,尤其债权资金,会要求“第二还款来源”,即抵押或股东方、担保公司担保。

银行参与PPP项目的资金成本普遍不高,表内贷款资金通常在基准利率下浮10%至上浮30%(按5年期以上利率计算,大概在4.5%-6.5%之间),表外理财资金成本目前通常在5.5%-7.5%之间。

4、评述:银行资金无论是表外理财资金,还是表内贷款资金,都是目前PPP项目融资的“绝对主力”,产业基金、资管计划,甚至融资租赁等资金,其背后的资金来源主要还是银行。这一现象与PPP项目投资回报率低、风险低,银行资金来源成本低、风险偏好趋谨慎有直接关系。另一方面,目前银行资金参与PPP融资还是以“明股实债”为主,原因是:主观上,由于分业经营状态,银行不能真正投资股权,即使通过基金或资管计划变相持股,若债务违约银行变卖资产后,所得款除本金、利息和罚息外,不能多收一分钱,没有超额回报,相关人员还要受到处分,因此银行没有成为真正股东的动力;客观上,由于银行表外理财融资属于直接融资,是银行将融资企业的融资需求包装并拆分后卖给投资人(多数是个人投资人),在此过程中银行担任的是承销商的中介机构角色,承担的不是资金风险而是声誉风险。而对于具有“稳定金融使命”政治任务的国有大型银行来说,有时声誉风险甚至高于资金风险,有些国有银行对表外理财资金的风控要求甚至比表内贷款资金要求还严格,因此国有大行是不能接受理财融资逾期和违约风险的。因此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分析,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银行(尤其是国有大型银行)以“同股同权”方式参与PPP项目融资,还不具备现实基础,目前还是以“明股实债”的形式居多。

原标题:PPP项目融资方式及其适用范围(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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