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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2016-08-15 09:49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作者:熊德洲关键词: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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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问题,应当在国务院有关特许经营权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避免现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程序衔接中出现的问题,以利投资者权益在受到损害时能够通过有效途径寻求司法救济。

注释:

8、如2015年9月18日,济南市物价局发布关于济南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试行通知》,确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为:一、对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每张床位每日2元。二、对一级医院、门诊部等其他医疗机构按照规模登记收取固定费用。一级医院1200元/月,门诊部900元/月。三、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其处置费用参照上述标准,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9、胡建淼:《行政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10、胡建淼:《行政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11、胡建淼:《行政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12、一些地方政府规章中亦有“批准”的表述,如 《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可收回特许经营权:……”,该规定明确了监管部门作出收回特许经营权行政行为的,必须经过济南市政府的批准;《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市特许委批准后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撤销其特许经营权,……。”

延伸阅读: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原标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若干法律问题分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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