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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2016-08-15 09:57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作者:熊德洲关键词:医疗废物特许经营协议医疗废物处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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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特许经营权协议中不能仅笼统约定根据相关因素确定赔偿或补偿金额,否则,在因特许经营权协议终止而引起纠纷时,将容易导致对损失认定的争议。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中,有必要结合前期项目评估、预期收益估算等数值在协议相关条款中尽量细化赔偿或补偿标准。

此外,政府因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而进行赔偿或补偿时,还需明确受偿主体。在实践中,存在政府与社会资本成立项目公司后,政府再与该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的情形,也存在政府直接与社会资本成立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或者政府方前期持有项目公司股权,而在特许经营期限内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特许项目的情形。在复杂的PPP模式实践操作之中,当出现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协议时,我们认为,受偿主体不应仅限于从事特许经营的项目公司,还应当包括基于对特许经营权协议确定的合作项目稳定性的信赖而投入资金的投资者。至于相关补偿/赔偿具体如何在受偿主体间进行分配等问题,也需要各方基于公平合理原则予以充分考量。

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PPP项目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特许权协议各方应在协议条款中尽可能作出明确具体的安排,而不应仅作原则性约定。除上述提及的几点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PPP项目还应关注特许经营期限、医疗废物紧急处置安排、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等问题,也需要政府和投资者各方充分协商,并作出合理安排。

结语

城市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关系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生命健康和医疗卫生水平,若未得到妥善处理,容易导致环境污染、疾病传播,危害极大。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是政府授予社会资本在确定期限内就特定城市区域内的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特许经营权,并通过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政府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并以划拨方式提供。

在项目实施之初,双方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就特许经营权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作出合理安排,尤其是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应、特许经营权提前收回或终止的条件与程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救济、补偿或赔偿的范围等,都需要在特许经营权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以保证项目长期稳定获得实施。

注释:

13、比如 2005年,上海市环保局将全市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上海康环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后以该公司焚烧处理能力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全市医疗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为由收回了特许经营权。参见费文婷:《政府单方面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16页。

14、如《昆明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令第102号)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在作出撤销特许经营权决定之前,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答辩,并告知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也提出在作出撤销特许经营权决定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就应告知特许经营权者可提出书面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会。

15、《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吉林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关于听证的规定皆存在类似表述。

16、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号)第二条。

17、参见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

18、2007年3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上海市政府令第65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市环保局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并发放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这一规定中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

延伸阅读: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原标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若干法律问题分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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