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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壤重金属影响评估的参比标准需要完善。
判断土壤重金属超标或污染的标准是“土壤污染三要素”,特别是不同土地利用之间的差异性必须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例如对于农业土壤,农产品中重金属的含量不可或缺。
依据土壤污染的定义,在农地重金属影响评估中,除了土壤中重金属的含量(判断有无明显增高)和污染源的监测与甄别外(判断有无外源人为影响),其危害或后果是十分重要的,即农产品的重金属含量或减产程度。
根据农产品中的含量与标准或允许减产的程度进行比较,凡是超过者,则认为可能存在危害。
目前有一些调查工作和文献中往往仅有土壤中重金属的含量,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土地利用信息,亦缺乏污染物的溯源性,将这样的数据用于土壤重金属影响评估显得依据不足。
故需要强调的是,在土壤环境质量重金属影响的调查中,应该密切与土地利用相结合,关注主要受影响的对象。例如在土壤-农作物的系统中进行重金属影响评估时,一定要将土壤和农产品可食部分同时“点对点”的采集,否则有可能事倍功半,甚至于做无用功,浪费人力和物力。
(2)不能以点代面、以偏概全。
由于土壤的不均匀性,空间变异较大,在阐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时,应该客观地表明调查工作的局限性。一般情况下,仅仅能够比较准确地描述“样点”的状况,而“样点”可能代表的面积需要进行仔细的再研究。
一些研究采用地统计学的外推方法,这时需要注意采样设计的合理性与实用性,同时对外推的结果要进行验证,以检验外推数值的可靠性,而这一点目前显得较为薄弱。因而,当有报道为污染面积时,读者有必要考量其合理性。
例如,当一个铅锌银矿附近土壤和农产品中的Pb、Cd 等含量较高时,不能说明整个地区的土壤和农产品质量状况,特别当指称某地土壤已不能用于农产品种植时,应该特别慎重,必须有科学的试验数据。
(3)客观地评估农业土壤“土宜”中的“专适性”与“普适性”问题。
一般情况下,不同的农作物对不同的重金属、同一品种的不同生长条件等都有可能影响重金属在土壤-作物系统中的迁移和转化。
对于农地的适宜性需要仔细地加以区分,使其各得其所,不必人为地规定某一地区一定发展什么或不能发展什么,应客观地以“土宜”作为衡量的主要因素,将土壤资源的保护做到实处。
总之,对土壤环境质量重金属影响的正确理解有助于减少或避免对土壤污染或污染土壤的误判,有助于土壤环境质量的客观评估和整体布局,有助于广大人民的健康与社会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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